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委托理财 法律怎么说

发布日期:2009-07-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随着老百姓的钱包越来越鼓,理财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等投资市场日渐需要专业化的知识和极大的精力投入,老百姓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和组织帮助其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保本承诺”有效吗?几乎所有的委托理财关系中,“保本承诺”都是最让人心动的条件。按投资者的心态,首要的即是“保证本金安全”,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寻求资金增值空间。而所谓的“保本承诺”真的是保护资金安全的“护身符“吗?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代客理财  一律不得承诺保底

    案例:

    李小姐是一名白领,见身边的人都在炒股,她也动了这个念头。但李小姐对股市一无所知,后来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在一家信托公司工作的小林。小林称他们公司里都是精通股市操作的精英,代理散户炒股稳赚不赔。2008年2月,李小姐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李小姐拿出5万元由信托公司代其炒股,为其半年,保证利润30%,不足部分由信托公司补足,超出部分归信托公司所有,李小姐按利润的20%的比例交纳服务费用。但是到了2008年8月,李小姐的股票账户已经缩水至2万多元。李小姐与信托公司协商不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5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润1.5万元。

    解析:

    随着股市的活跃,专业公司代客理财现象日益普遍。部分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宣传推广时,以不同的方式暗示“保本”、“最低收益”等,投资者看到这样的字眼也像吃了定心丸。但是,在盈利的时候双方皆大欢喜,但是一旦赔了钱,双方发生纠纷闹上公堂的也屡见不鲜。那么证券、信托公司代客理财协议中的“保本承诺”、“最低收益”等条款是否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因此,老百姓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本承诺”均系无效,对发生的损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所以股民对待此类条款一定要提高警惕。

                 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协议中“保本条款”的效力

    案例:

    52岁的丁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很会炒股的佟先生。2008年3月6日,丁女士将一张存有25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交给了佟先生委托其代理炒股。4月27日,两人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丁女士出资25万元,为期半年。挣出的利润给佟先生30%,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同到期后,丁女士账户上的钱由25万缩水至8万元。 丁女士将佟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佟先生赔偿其本金损失17万元。

    解析:

    随着股市和其他投资市场的火爆,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也逐渐增多。现有法律法规只是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代客理财中的“保本承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而对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允许有“保本承诺”尚未有明确规定,加之对合同法、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各地对委托理财合同中“你情我愿”的“保本承诺”看法不同,投资的个人与受托理财的个人之间各自的权利都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随着股民群体的日渐壮大,炒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但是,股市有风险,股民在炒股时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应做好充分准备,如采取委托理财,更应慎重选择。相关部门也应当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做出详细规定,以统一司法尺度。

                             银行“保本条款”应谨慎对待

    案例:

    李女士经某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了解了一款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称,该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高达8%—25%。几经考虑之后,李女士拿出10万元,与银行签订了一份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理财期为一年,预期年收益率为8%—25%,上不封顶;同时约定了投资收益的具体计算方式,免责条款等内容。原以为可以获得不俗收益的李女士没想到,合同到期后,存入的10万元本金仅剩8.6万元。李女士认为协议上写明预期年收益率高达8%—25%,赔了自然由银行承担,最起码应保住本金。但是银行工作人员答复,协议中已经说明风险提示“产品描述为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预期收益率并不代表您一定获得的保证收益。”

    解析:

    除股票、基金等理财工具备受投资者追捧之外,各大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也很热门。有些银行为推销各自产品,也经常会出现承诺“本金100%保证”的产品介绍说明,对于商业银行高收益率保证,我们应该慎重对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保证承诺需要区分对待,针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如果保证收益率在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以内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按照约定可向银行要求赔偿;而约定的保证收益率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且附加有条件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需要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正当委托理财

    案例:

    李女士是一家中学的退休教师。2003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称有个朋友开办了一个生态技术公司,是国家支持的企业,正在募集资金,月利率为12%。2004年10月份,李女士还在张某的带领下参观了该公司。11月份,李某以丈夫的名义投资10万元,又以自己的名义投资10万元,获利息2.4万元,获奖励款1.2万元,但是剩余的16.4万元李女士一直没有拿回来。后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来,张某以同样的方式吸引包括李某在内的十余人款额达104万元,案发时止,未归还的本金数额为90余万元。后张某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解析:

    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是每一个投资者的目标,有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抓住投资者的这一心理,以高额利润引诱理财者投资,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允诺事后一次性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使得投资者先获得一小部分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尝到甜头后继续欣然“继续投入”,而结果往往会致使投资者得不偿失,不仅没有得到利润,反而连本金都无法保住。

理财者在投资活动时应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委托理财这两种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

    1、看主体

    查看被委托机构是否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根据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投资者可以在签订委托合同前预先查证一下被委托公司的业务资质,若没有此资质则不要与之签订合同。而个人是根本不可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投资者一定不要轻易相信。

    2、看合同内容

    在我国,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被委托机构如有不法提高存款利率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行为均非合法委托理财行为,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投资者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利息”蛊惑,而最后血本无归。

 作者:乔学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