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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如雨后春笋出现了蓬勃发展之势。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这种客观需求,给理论和实务部门以及立法机关提出了挑战,必须尽快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之要求。笔者从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发展趋势和适用模式四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探索,尤其是在发展模式上,结合试点经验,参照国外的先进制度,提出了“八化”模式,希冀达到指导实践之目的。

    主题词:  矫正  价值  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有效的遏制犯罪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人们迫切希望对传统刑罚制度进行改革,尝试建立一种社会化的新的刑罚方式——在这种背景下,社区矫正制度应运而生。建立和完善社矫正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转变职能理念、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也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所以,对此进行研究,进一步彰显司法文明和社会文明,对于预防和遏制犯罪,促使犯罪人重归社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理论为基础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反映了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1在理念上,既反映了刑罚正义性的本质,又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既突出了个别化处遇原则,又兼顾了刑罚的成本效益,是刑罚观念由“报应主义”向“目的主义”转变的必然结果,2完全符合刑罚人道、文明、有效、进步的思想。

    1、报应刑与目的刑。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这种理论认为,刑罚的意义在于给犯罪人以惩罚,以其承受的痛苦平衡犯罪人的罪过,从而达到维护正义之目的。3最早倡导报应刑论的是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朴素报应刑思想。康德主张道德报应论思想,指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4他还断言:“违背道德上之原则,加害恶与他人者,须受害恶之报应,此理有固然者也。”5黑格尔则主张法律报应论思想,“认为刑罚既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 行为中去寻找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6如果单单把犯人看作应是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不能得不到

 

注:1   吴珊著:《社区矫正的中国试验》,(新闻周刊)2003年第25期。

2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教材》,2004年修订本,第16页。

3   荣容 、肖君拥主编:《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2007年3月第1版,第5页。

4 (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4页。

5   王觐著:《中华刑法论(上卷)》,北平朝阳学院1933年新订7版,第20-21页。转引自陈兴良著:《刑罚哲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9页。

6 (德)黑格尔蓍:《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页。

作者: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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