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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经验总结”的意义与反思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方面,经验的总结需要寻求理论的支撑,加强与理论的沟通、对话和互动,另一方面我们总结的经验还要回到实践,通过实践反复的验证,并随着变化了的现实生活不断加以更新和补充。

  最近几年来,为了适应新形势对法院司法能力的要求,探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审判制度,我国法院系统开始重视审判经验的总结与推广,并开展了大量总结审判经验的专项活动。我认为这是一项非常有益、值得大力提倡的活动,但是,也需要理论的反思和总结。

  所谓审判经验,是指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经过反复锤炼而形成的有关审判与管理活动的一种理性认识。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就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并不是意在否定逻辑的作用,而在于强调经验作为一种“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对于法律的重要性,强调应当根据变动了的现实生活不断调整思维,赋予法律以新生命。我们经常说,司法审判并不仅仅只是一份工作,而是一种职业。那么,作为一种职业,就如同医生一样,必须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法官判案也一样,他们要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一个个活生生的个案,最后形成一个个具体、公正的判决,没有经过长期实践的“修炼”,不积累丰富的审判经验,不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是无法胜任法官这一职业的。何况在一个政策主导型的成文法规则体系之下,审判经验对于落实国家政策、弥补成文法规则之局限性具有特殊意义。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审判经验不仅包括案件审判与管理方面的经验,还包括司法服务大局的经验。总结、提炼和推广审判经验,对于提升法官判案能力、法院审判管理能力和司法服务大局的能力,无疑都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法院系统而言,审判经验总结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法院的司法能力。但我以为,除此之外还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可以产生法学理论,同实践产生理论一样,审判经验可以上升为理性,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二是可以上升到制度层面,推进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我们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譬如,在行政审判领域,实践中就总结了很多审判经验,其中我认为有两条影响深远,一是协调或和解制度的创立;二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按照我们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是不能调解的,但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审判经验告诉我们,行政案件并非绝对不可协调或和解,相反,协调或和解有利于发挥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这一审判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学界对传统“权力不可处分”理论的深入反思,也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依据。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以前更是理论和实践的禁区。但是大量的实例表明,我国法院已经在运用法律原则判案。比较典型的有“汇丰实业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运用了比例原则:“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则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多项原则,尽管后三个原则只是暗含于判词之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中更是明确地表述了“正当程序”这一原则。随着审判实践对法律原则适用的不断推进,理论界逐步将法律原则引入到法律体系之中,不再将法律仅仅等同于规则,从而改变了传统规则中心主义的法律模式理论,同时,也为在立法上确立这些法律原则提供了有力的实践依据。

  实际上,中国法治的推进和发展,不能单纯依赖于立法部门的制度构建,更需要借助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智慧与创造,依赖于他们对审判经验的总结、概括和积累,最终实现法学理论与制度构建层面的提升。这也正是审判经验总结与创新的意义之所在。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总结审判经验?我以为,审判经验的总结,一要源于实践,二要立于本土,三要总结要有方法。据此,法官在撰写经验总结报告时,首先应当着眼于审判实践和本土特色,主题明确,具有特定的问题意识,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具有特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审判经验的总结作为一个从具体到抽象、从经验到理性的认识过程,也需要进行深入的抽象思维和理论加工,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学术性,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性和创新性。

  目前,多数审判经验总结报告是非常出色和成功的,但有些“经验”也是值得认真推敲的。譬如,某法院在一份关于提高法官审判技能的经验总结报告中提出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严格限定新进人员的专业背景,不仅要求具有法学硕士学位,且限定本科阶段也为法学专业。这条“经验”显然不太符合中国国情,也不太符合审判实践与法学教育发展变化的现实。中国最典型的国情是地域差异大,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因此法院对新进人员的要求不可能千篇一律。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新科技的进步,审判过程日益充满着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技术问题,单纯依赖具有单一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员是无法满足需要的。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也做了相应调整,传统旨在培养学术性人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规模日益缩小,而旨在培养复合型、实务性人才的“法律专业”研究生规模日益扩大。而且,后者主要定位为一种法律职业教育,是专门为实务部门而培养的。但按照上述这条经验,他们却要被拒之于法院之外。

  “经验”与现实的这种脱节,说明经验也是有局限性的,我们还必须克服经验主义的错误,防止将经验性的认识片面化和绝对化。一方面,经验的总结需要寻求理论的支撑,加强与理论的沟通、对话和互动,另一方面我们总结的经验还要回到实践,通过实践反复的验证,并随着变化了的现实生活不断加以更新和补充。此外,还需要注意法官能力的提升,不能单纯依赖经验总结,还需要加强理论修养。(东南大学法学院·周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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