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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者在被打三天后突发心脏病死亡是刑事案?还是民事案?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打后突发心脏病死亡

 

  1998年11月13日9时左右,金某在下楼时与楼下邻居孙某发生口角。孙某的女儿李某知道后,追赶下楼至一楼走廊与金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撕扯对方头发。这时邻居朱某赶来拉架。被他人拉开后,李某又给金某两个嘴巴子,还随手抢去邻居手中的木棍击打金某。在事发第二天,金某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声明自己因被打而头痛,还将自己肩部所受伤害指给邻居看。

 

  因李某是某学校老师,事发三天后,金某又到沈阳市和平区教委反映被殴打情况。可是在反映问题时,她却出了意外——因突发心脏病死亡。

 

  事情发生后,经法医鉴定,金某是在生前患有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等疾病的基础上,由于头部遭受较重的外力作用,造成大、小脑挫伤,特别是脑干挫伤出血、坏死及情绪激动等因素刺激下,导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检察机关认定刑事无罪

 

  对于母亲的意外死亡,金家儿女一致认为与李某打人有关。公安机关随后介入此事件。1999年1月14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以李某涉嫌伤害罪,将李某刑事拘留。

 

  但1999年2月2日,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某被取保候审。2000年7月3日,公安机关解除了对李某取保候审的决定。此后金家开始走上漫漫申诉路。

 

  2005年11月10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复查答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金某之死系李某所为,沈阳市、区检察院的结论并无不当;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认定采取的是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充分证据就不能给其定罪。这是金家申诉要给李某刑事惩罚的最终答案。

 

  刑事无罪还用赔偿吗?

 

  既然检察机关已经认定李某刑事上无罪,那她还需不需要对金某的死亡负责呢?

 

  金家人认为,正是因为李某打了母亲才导致母亲死亡,虽然刑事上司法机关认定李某无罪,但不等于说人就白打了,她起码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2006年3月17日,金家将李某告上法庭。

 

  李某辩称:“司法机关都无法认定我对金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凭什么让我赔偿?金某是在与我发生争执三天后在上访的时候死亡的,不能排除在这三天中还遭受过其他外伤和刺激的可能。”

 

  民事判赔七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金某未能控制情绪,发生厮打,尤其李某动手用木棍打金某,根据鉴定结论,金某的死亡与头部受较重外力作用有关,对此李某应承担40%的责任。鉴于金某生前患有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等疾病,金某自身原有的疾病也是造成其死亡的部分原因。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金家7万余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简介:宋宁,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二级法官,曾获“辽宁省十大杰出法官”、“辽宁省法院系统十大杰出调解能手”、“辽宁省五一奖章”等称号。

 

  致死与打人有因果关系

 

  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金某的死亡与李某的厮打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金家就其“李某的侵权行为导致金某的死亡后果”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金家已提供了公安刑事卷宗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李某自认抢过邻居手里的木棍打金某的证据。李某没有相反的证据否定上述证据。

 

  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对金某实施了伤害。特别是尸体解剖鉴定结论证明,金某生前左肩峰和颅皮有四处损伤,这足以说明是与李某相互厮打造成的。李某提出不能排除金某在事发后的三天中还遭受过其他外伤和刺激的可能,这只是她自己的揣测,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而且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过程中,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故法院认定李某用木棍击打金某的行为与金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李某承担金某死亡的4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刑事无罪民事仍可赔偿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结论。然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人民法院即可认定该事实成立。本案金家主张李某的侵权行为导致金某的死亡后果,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虽不足以认定李某用木棍击打了金某头部的事实,但足以认定李某对金某实施了伤害行为,并给金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特别是尸体解剖鉴定结论证明李某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金某死亡的诱发因素,因此李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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