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3-06-19 作者:张敬辉律师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民终2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6月2日生,淄博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职员,汉族,住淄博市某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殡仪馆。住所地:淄博市某某区昌国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318975-2。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公安机关曾电话通知被上诉人先不要火化。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查明公安机关是否电话通知、通知的时间、内容、目的和效力等,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苏某某
审 判 员 边某某
审 判 员 郑 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祝某某
书 记 员 荆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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