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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医疗事故审理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其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尤为引人注目。规定实施4年多来,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规则有力的保障了患者作为诉讼弱势的权益,但同时,许多人特别是医疗纠纷中的患方在对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这许多的误区。

    首先,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方的“零举证”。很多患方盲目的依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只管起诉,而不管举证”,从而导致案子的败诉,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在诉讼过程中,患方仍应承担某些基本举证义务,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被告医院就诊或手术过,比如病历;证明医院的诊治给自己带来了哪些不良后果、造成了什么损失,比如伤残鉴定或死亡鉴定;在司法鉴定中提交应由患方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等。这些义务并不因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而转移到医院一方。因此,患方需明确的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盲目的认为自己“零举证责任”。

    其次,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一直倒置。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责任实际是在不停的转换当中,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凭借其专业和技术优势,很容易就能提交出对其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没有错,而这时,患方就应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而不能以自己没有举证责任为由对抗医院的证据。因为此时,举证责任已经发生了转换,拿不出证据反驳,就面临败诉的可能。

    患方作为医疗纠纷中的受害方,其希望得到赔偿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患方一定要善意的使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其一应先冷静的分析纠纷的原因、责任,不能主观、武断的就认为医院有错;其二在诉讼中,要结合自己受到侵害的实际情况提出诉讼请求。不能动辄几十万上百万,漫天要价。这样不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相反自己合理的那部分要求也会受到质疑。其三,提出诉求时,一定要证据和法律的支持,不能依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忽视了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因为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没有事实证据支持的赔偿,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作者:石城法院 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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