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挂靠他人名称是否侵权
审理中,就粉磨站是否侵犯长虹水泥厂的名称权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侵犯名称权。因为双方名称存有差别,可以分辩,且粉磨站的名称经注册登记取得,具有合法性。从另一个角度说,粉磨站把长虹水泥厂的名字放在前面,自己的名字放在后面,是自愿当“孙子”,也体现了对长虹水泥厂的尊重。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侵犯了长江水泥厂的名称权。理由是:
1、企业的名称具有专用性,为我国法律所保护。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另一方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由是观之,名称权中包含的内容有:享有名称的权利;决定名称的权利;排他使用名称权利等。也就是说,长虹水泥厂对“长虹水泥厂”这一名称,享有专有权利,任何单位、个人,未经长虹水泥厂许可,均不得以长虹水泥厂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销售,其中当然地包括不得完全套用名称、影射使用名称、前后加减字、中间加减字等等。
2、粉磨站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与上述相对应,侵犯他人名称权的行为包括:非法剥夺他人的名称或者非法禁止享有某一合法名称;非法使用与他人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等。本案中,首先,粉磨站的目的在于“借鸡生蛋”,即借长虹水泥厂之名,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其次,尽管粉磨站是在长虹水泥厂名字后加上“广厦粉磨站”,似乎名称存有差别,可以分辩,但这只能说是狡辩,一看就会使人想到他是长虹水泥厂的下属部门,起码与长虹水泥厂有关。粉磨站如此使用,事先也必须征得长虹水泥厂的同意,取得许可使用权;再次,该名字虽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是粉磨站通过骗取的方法取得,属以登记注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假冒长虹水泥厂名义的非法目的,应该予以撤消。从侵犯名称权的角度上看,侵权与否,所考虑的只是是否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不在于是否登记注册,因为登记注册是行政管理的范畴,民事侵权则为民法所调整,两者所处理的法律关系、对象、侧重点不同。
3、长虹水泥厂有权要求粉磨站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粉磨站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为: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也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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