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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心理治疗费用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心理疾病与心理治疗的定义

   (一)心理疾病的定义

   心理疾病①也称为心理障碍,是指人的整体心理活动的某些方面受到损害。大脑一般未见器质性损害(但最新研究表明,一些心理疾病如抑郁症等,大脑神经递质5-羟色胺明显减少),仅有高级神经机能活动失调,病人心理活动各方面协调性受到一定影响,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也出现某种程度的失调。与精神病人不同的是心理病人能够主动寻找改善自身不正常状况的办法和措施。常见心理疾病包括心身疾病、人格障碍、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恐怖症、癔症、疑病症等。

   (二)心理治疗的定义及特征

    心理治疗又称精神疗法(psychotherapy),就是利用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和技巧,通过各种方法,应用语言和非语言的交流方式,影响对方的心理状态,改变其不正确的认知活动、情绪障碍,解决其心理上的矛盾,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一种治疗方法。心理治疗有很多种方法,常见的有:暗示疗法、格式塔疗法、婚姻疗法、家庭治疗、强化疗法、认知疗法、森田疗法、社会治疗、疏导疗法、行为疗法、音乐疗法、娱乐疗法、支持性心理治疗、自我松驰疗法等。

    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归纳了心理治疗的几个主要特征:1、心理治疗是一种两人或多人之间的持续的人际关系;2、参与心理治疗中的其中一方具有特殊经验并接受过专业训练;3、心理治疗的其中一个或多个参与者是因为对他们的情绪或人际适应、感觉不满意而加入这种关系的;4、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应用的主要方法实际上是心理学原理,即包括沟通、暗示以及说明等机制;5、心理治疗的程序是根据心理障碍的一般理论技术和求治者的障碍的特殊起因而建立起来的;6、心理治疗过程的目的就是改善求治者的心理困难,而后者是因为自己存在心理困难才来寻求施治者给予帮助的。

    由上两定义可知因侵权(通常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引起的心理疾病与身体疾病一样会给受害人造成痛苦并给工作、社交带来不便使自我评价降低。心理治疗是心理疾病的治疗方法,与药物、手术、物理方法治疗身体伤害一样。认识到心理疾病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和心理治疗是治疗方法是认定受害人请求赔偿心理治疗费用合理性的前提。

    二、心理疾病与精神病的区别②

    一句话:心理疾病≠精神病   

   (一)心理疾病与精神病在医学上的区别

    心理疾病指遇到心理困扰的正常人群以及各类型的轻度心理障碍者,如神经症、人格障碍、适应障碍等。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躁狂抑郁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及酒药依赖等重症精神障碍患者。一般心理咨询中心将客户称为“来访者”或“求助者”。而精神病院则将客户称为“患者”、“病人”。一般心理咨询中心的客户多为主动求治。而精神病院的患者大部分是由家属送往医院的,而患者本人常常不承认自己有病需要医治。精神病院的医生受生物医学的影响,多采取现象学的临床思维,重视症状的识别、临床综合症的归纳和精神科诊断的确立。而心理咨询中心的医生则除了重视心理诊断外,更重视症状背后的心理过程,重视探寻和理解心理症状背后的潜意识冲突和社会心理应激的影响。

    (二)心理疾病与精神病在法学上的区别

    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病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解释》)的规定。根据《人身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指人体器官及器官功能受损害后支付赔偿费用。精神病属于脑器官功能受损因此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心理疾病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解释》)。从心理疾病的定义可以得知受害人人体器官及器官功能未受损害,不涉及人身因此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因支付心理治疗费用导致财产减少,侵害人给予赔偿不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按《民法通则》第117条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可知侵害人并不直接侵占、损坏受害人的财产因此不属于财产损害赔偿。

    三、心理治疗费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一)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及《精神解释》第1条可知精神损害赔偿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侵害人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解释》第8、9条规定了精神抚慰金,根据法条可知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或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非金钱赔偿方式。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且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心理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三者之间的关系

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金钱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心理治疗费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属于《精神解释》第9条中的“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日常生活中涉及的心理治疗费用常见案例

   (一)“我是一名女青年,今年22岁。三个月前,我到某美容公司做去除脸上雀斑手术,操作人员用药水将我脸上20多处深浅不等的雀斑全部点除。第二天,我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溃疡,流出黄色分泌物,经多方奔走求医伤口虽然愈合,但留下黄豆般疤痕10多处。经法医鉴定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继发感染,容貌损害明显。以后如整容,疤痕会有所减少,但不可能恢复到原来容貌。这一结果对我精神上造成了极大刺激,我悲伤、抑郁甚至绝望。一位朋友介绍我到某大医院精神科做心理治疗,这对缓解我的精神压力很有效,但费用较大。请问该心理治疗费可以要求美容公司赔偿吗?”③该案受害人可以以侵权或违约起诉美容公司。以侵权起诉美容公司侵害了人身权造成了一般伤害。同时此案例中造成受害人的精神伤害可以要求赔偿心理治疗费用。

    (二)16岁女孩张蒙(化名)与母亲在沈阳市千百家便利店购物时,被怀疑偷拿了一包干果而被“搜身”。事后,张蒙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性精神障碍”,并鉴定此病与“搜身”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超市搜身案④中导致受害人心理疾病可以要求赔偿心理治疗费。本案因心理疾病未达到赔偿程度故法院只判赔了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三)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死亡、伤残的,其近亲属(尤其是受害人父母)因此患有心理疾病的可以要求赔偿心理治疗费。

    (四)“一宗强奸案黄律师发现,被害人遭受强暴后,都存在抑郁的情绪,伴有失眠、头晕、恶梦、怕见人甚至怕听到‘强奸’二字,不敢回想往事,与人交际能力明显下降,这是心理存在障碍的明显表现,为此,他咨询了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专家,得知这种情况属于心理疾病,可以通过心理治疗来抚平创伤。于是他就带着被害人到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诊疗,由医生开出疾病证明,并对心理治疗的时间和费用予以确定,并据此计算出心理治疗费用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认可了被害人的心理治疗费用。” ⑤《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我国刑法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只包括物质损失,而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案将精神损害赔偿转化为心理治疗费用,将精神损害转变为物质损害得到赔偿。

    总结上述四个案例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导致心理疾病的原因,因此受害人的心理疾病与侵权行为有及密切的因果关系。2、心理治疗费用往往与人身损害赔偿紧密相关,对受害人单独提起要求赔偿心理治疗费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五、受害人要求侵害人承担心理治疗费用时本人认为应审查如下几方面: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上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涉及心理治疗费用案件。一般当事人诉讼方向在侵权上,转移了诉讼注意力,前诉结束时或之后才发现自己患有心理疾病也需要索赔,因此规定一个较短的期限是合理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是否和《精神解释》第6条有冲突?《精神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人认为是相冲突的。受害人要求侵害人承担心理治疗费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承担心理治疗费用是因为同一侵权事实。但在现实诉讼中受害人主诉在侵权损害赔偿上,而且受害人是否患有心理疾病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确定。所以虽然与法条有冲突但本人认为规定一个较短的期限是合理的。

   (二)规范心理治疗费用的认定

    规范心理治疗费用的认定,轻微心理伤害不赔。如轻微恐惧症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严重影响学习生活确有必要赔偿的应支持。心理疾病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⑥:1、应激反应和适应不良反应,2、轻度心理疾病,3、神经症。神经症包括六种的病症:⑴神经衰弱,⑵焦虑症,⑶癔症(歇斯底里),⑷强迫性神经症,⑸恐怖症,⑹抑郁性神经症,4、心身疾病,5、大脑病患及躯体缺陷所表现的心理疾病。第一种不予赔偿,应激反应和适应不良反应对受害人的社会功能未达到严重受损程度,受害人经过自我调整一般可以恢复。第2、3、4、5种心理疾病已经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社会功能,对受害人提出的心理治疗费用应予认定。前文案例2中因为受害人经过鉴定为“创伤后应激性精神障碍”所以没有判赔心理治疗费用。前文案例4中受害人属于轻度心理疾病所以判赔心理治疗费用。实践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所患心理疾病属于第几类心理疾病需要鉴定。鉴定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相应的心理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三)赔偿的范围、标准

    1、赔偿的范围

    赔偿的范围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人身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心理治疗费用中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一般不予以赔偿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因为上述费用一般不会实际发生,也不能对侵权人加以过重责任。

    2、赔偿的标准

    赔偿的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人身解释》第十九条对医疗费的规定,心理治疗费用中医疗费可以参照。《人身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人身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的规定心理治疗费用中误工费可以参照。《人身解释》第二十条“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人身解释》对交通费的规定心理治疗费用中交通费可以参照。《人身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四)侵害人承担费用的期限

    侵害人因侵权导致受害人心理疾病并承担心理治疗费用应该有一期限,法律上也没有无期限承担责任的条文。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心理医生的建议及治疗方案规定一个合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能超过10年。

    (五)举证责任

    受害人诉求侵害人承担心理治疗费用根据法理的一般规定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本人的心理疾病与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有密切联系,且本人之前心理健康)与鉴定结论(证明心理疾病已经达到的承担费用的程度)。当然侵害人有异议的自己负责举证。 

    结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是心理治疗费用部分可以确定。受害人诉求赔偿心理治疗费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认定。 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心理治疗费用涉及心理学与法学,其中还有许多疑难问题值得探讨。

    参考文献:

    张文康 胡国权主编 《百病百问沙龙丛书》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法律法规汇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修订版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修订第三版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徐宝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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