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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的经济交往也越来越频繁,因而产生了性质不同的债务。不同性质的债务在离婚时会影响到夫妻间财产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怎样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呢?笔者认为判断债务的性质有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二者符合其一即可。

    实践中,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务。  

    可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有以下几类: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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