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否立案?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陈某和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小明、一女小莲。婚后五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陈某独自外出打工,留下李某一人在家操持家务。李某非常不满,将孩子留给陈某的父母后,也外出。1999年,陈某回家,将两个孩子带出到其打工处至今六年,即不回家,也不告诉李某孩子所在之处。2005年,李某以陈某侵害其对子女拥有合法监护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害,以恢复她对亲生子女所享有的监护权。
[分歧]
对该案是否应立案审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有关监护的规定,不是指本案所发生的这种监护权纠纷。因此,对该案立案后如何处理难以操作,应不予立案为宜。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就应予以立案。至于立案后如何处理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如何正确行使监护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夫妻一方故意阻止另一方正常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并没有提及。从理论上讲,夫妻没有离婚,任何一方对子女行使监护权都是法律允许的,并不需要确定哪一方应行使多少,也没有规定双方应同时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也存在一方监护而另一方没有监护的现象。问题的特殊性在于本案陈某和李某没有解除夫妻关系。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可能在事实上侵害了李某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害,因此,陈某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由法院作出明确裁决。李某还可以通过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探视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胡荣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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