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能否请求返还对继子女的教育费用
江某与前夫生育女儿小文,后与李某于1998年6月8日再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8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江某离婚,并且要求江某补偿自己几年来为继女小文支付的大学学费三万元。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中,就李某是否有权向江某要求补偿继女小文的教育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继父母有权向继子女的亲生父母请求返还其因抚养继子女所支出的费用。本案中,江某所生的女儿小文,并非是她与李某所生,而小文在与其亲生母亲和继父的共同生活中,其亲生父母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实际上已经由她的继父李某部分履行了,因此李某应有权就小文的教育费向其的亲生父母提出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小文虽然不是江某和李某的婚生女,但是其依法也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因此李某对继女小文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所以李某要求江某返还对继女小文的教育费是没有依据的,不应当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只有第27条对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问题予以规定,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父母是否应当对继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只规范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抚养关系后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那么,继父母是否负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呢?《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而,笔者认为,继父或继母也应负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在本案中,作为继父的李某抚养继女小文多年,并为小文支付了四年的大学学费,其在与小文的生母江某离婚后,是否有权向本来的抚养义务人提出赔偿请求呢?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而,作为继父的李某有义务抚养和教育继女小文,这是法律赋予李某的责任。该义务虽然在李某与小文的生母江某离婚后而消除,但李某没有权利要求江某归还自己为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支付的费用。
也有人提出,李某在与江某离婚后,就丧失了要求小文赡养的权利,这对李某来说似乎有些不公平。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笔者建议可以参考《收养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李某虽然已与小文无父女关系,但其毕竟曾多年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为此支付了较多的金钱和精力。因此,李某年老后如果生活困难,小文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某不能请求江某返还对继女小文的教育费用。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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