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拆迁安置案例 >> 查看资料

以考学迁出户口为由 不分土地征用补偿款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宜春法院网讯  2008年10月16日,铜鼓法院审结一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原告撤回起诉。 

    现年49岁的刘某系铜鼓县某村村民,全家共四口人。2004年春,刘某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本村4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9月,刘某的女儿淑月(化名)考上大学。2007年夏,因修高速路征用了包括刘某承包地在内的土地,村委会采取按人头分配补偿款的方案,并以淑月户口被迁走为由,不分配给淑月。今年8月,在多次索要补偿款未果的情况下,淑月将村委会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其被占承包地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淑月与被告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承包期内,原告的承包地因修高速路被征用,其补偿款是因土地被征用获得,与户口被迁没有关系。被告以原告户口被迁走为由,不分配补偿款给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应分配给淑月相应承包土地补偿款。 

    最后,双方达成由村委会分配刘某承包地四分之一即1亩地的补偿款16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原告因此撤诉。

 作者:铜鼓法院 郭芳芳 刘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