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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总论 自由发言2

发布日期:2006-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韩志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经济法管理的这些事务完全由政府承担起来完全是不可能的,政府有些职能需要由行业协会来承担。行业的这种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可以接轨的。如果每个行业可以做好自律,要比政府干预更好,更有效率。我们应该认识到一个基本事实,什么都靠政府是不行的,必须靠民众的参与,民众的诉讼。我们应该组织一些有深入的探讨,来解决一些例如行业协会等具体的问题。

  另外我想回应一下陈乃新教授的观点,我认为我们经济法还是应该承认社会整体利益,如果不承认整体利益的存在,就是个人利益的一种组合的话,那么经济法就失去了根基了。整体利益应该是从质、量两个方面来考虑。我们经济法应该是促进整个社会利益进而提高个人利益。

  朱国华(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我很赞同韩老师对于行业协会的研究应该更加深入一些。我发现行业协会其实是千差万别的,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的。第二个回应是社会整体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定性来说是有这个东西的,但是从定量来说不能很精确的。是一个动态的东西,很难讲一个很抽象的整体利益。实际上在操作过程中在理念上肯定这个东西。

  孔德周(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金周黄金不起来,扩大内需扩大不起来,这是国家滥用其经济政策的后果。行业协会怎么样联合起来,怎样用行业协会的力量防止恶性竞争,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回应刘大洪教授的发言。他说他今天的发言和会议主题没有关系,但是我认为关系很大。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如果政府在规划中和政府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搞不清楚,这样就搞不清楚,到底规划高于经济法还是经济法高于规划,到底是崇拜规划还是崇拜法律。所以说规划的性质非常重要。这些和政府在经济法中的定位特别是宏观调控法中的定位密切相关。第二个问题,规划一个重要的理念是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它没有用这个词来表达,但是其整体都围绕着社会利益来展开。

  陈乃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公益诉讼是针对私益诉讼而言的,经济诉讼应该是相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而言。所以我们经济法应该建立经济诉讼。十一五规划是讲的公共的发展利益。公共利益不能和公益混淆,公益可能是私益的相加。把公共利益理解为个人利益的普遍化、持续化比较好。我认为经济法不能笼统地定义为社会共同利益,而且应该定位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利益,民法倾向于保护既得利益,而经济法倾向于保护发展利益。

  蒋悟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不能解决很多现代的问题,因此,现代法的产生不是建立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基础上,而是产生于传统的法不能解决的现代社会的问题上。另外,从人性的角度上来说,个人的私利是永恒的。我认为经济法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在一定的基础上,公共利益也是为了维护个体利益。比如行业协会也是为了维护行业内的个体利益。

  郑少华(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蒋老师说了永恒的是私益。我觉得这个问题要看在什么前提下考虑。另外,我考虑利益分享的问题,定价权的问题,就是价格中的主导权,考虑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把我们的一些行业协会,包括厂商、消费者、包括雇主、员工和工会,实际上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可以用一种定价权的方法的考虑。是谁在价格过程中有主导权。我们现在所说的在改革开放的成果不能很好的分享实际上就是讨价还价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朱国华(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我对郑老师的发言想做一些回应。行业协会如何参与定价权的,律师行业如何处理剩余权,行业协会的效果值得关注,科学性是一个民主性的增加,民主性,公益与私益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此外,中国企业界也好、个人也好,要离开政府行政权力的支持是万万不能的。如义乌的很多协会是自发成立起来的。大多数行业协会还是应该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刘大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行业协会大部分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支持的,政府的代言人;第二类是三无机构;真正的第三类力量我觉得还没有真正产生。

  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我认为行业协会是代表这个地区、这个行业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代表消费者利益,不代表雇员的利益,如果对行业协会实行免责的话,是不合理的。它就是企业利益的扩大,应该把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平台,鼓励其发展。但是不能把它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主持人:我还是想回到文本来讨论这个问题,我把纲要作为我们讨论的一个对象,首先我觉得纲要和规划区分开来。如果是纲要需要权力部门通过,而规划不需要。第二,纲要中提出的有些名词,可以纳入到我国经济法学的体系中来。第三点在文本13页,预期性指标,适时,怎么样是适时,方向?我们对政策有了时间的要求、方向的要求、有了力度的要求。那么法律的刚性和法律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矛盾。第四个问题,在文本的25页,强制性市场份额制度。这个问题怎么解释?这些都是非常具体和现实的问题。自由发言结束,下面,我们有请王欣新教授和李艳芳教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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