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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分论 自由发言1

发布日期:2006-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刘少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于政策性银行,一行一法可能会存在问题,各国的理论和实践都差异颇大。国家开发银行所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是商业性业务,是在跟商业银行竞争,其定位不明。

  史树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产生来看,是为了让商业银行真正的市场化,政策性银行成为政策性工具。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对其进行定位。如何区分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进而做到分账管理?这是一个不好区分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应该有严格、清晰的定位。如农业发展银行在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政策性银行的立法还是应该进行,但没有必要一行一法。政策性银行的名称是否合适,值得商榷。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应是政府的公共服务方面。这归根到底涉及的是政府的定位问题以及公共财政问题。政策性银行名为银行,实是财政。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政策性银行的错位、越位与缺位并存。名称并不重要,关键是业务的内容和性质。政策性银行应纳入财政学与财政法研究的视野中,目前与商业银行争利的情况根本上是基于利益驱动的原因。

  殷少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政策性银行在中国存在的其必要性值得分析。它掩盖了很多问题。对于社会效益好但经济利益不好的项目,应该靠政府投资而非从政策性银行取得贷款。而现在的做法是靠贷款,其实还是靠国家信用担保。从国家开发银行的实践来看,它筹资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发行债券,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购买。而其发放的贷款投向,却难保证资金的收回。如投资建立污水处理厂,由于经济效益不好,污水处理厂无能力获益还款。实际情况是,污水处理厂如果不运转赔钱相对少,一运转就赔钱。这种情况说明,这样的项目,应该靠政府投资,而不应该靠贷款,否则项目负担太重,该项目设立的初始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政策性贷款的形式值得斟酌。

  倪受彬(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副教授):政策性银行有其功能和国家的政策目标,它是弥补商业银行职能不足而产生的。其评价机制应与商业银行不同;政治性目标应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否则将会造成系统风险。政策性银行没有统一监控,职权之大,缺乏约束。因此,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应引入责任制的考察目标。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政策性银行法的性质应是经济促进法,但可以在政策性银行中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目标是执行产业政策。其定位应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即以公益为目的。关于政策性银行的发展趋势,我赞同邢会强博士关于向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的观点。政策性银行的运作可以通过风险投资的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及需要国家扶持的行业,而这些行业商业银行不愿从事贷款。关于是否应对政策性银行立法的问题,不赞成政策性银行完全不立法,因为实践中其毕竟作为一个机构存在,需要有相应的立法来规范,但是否采用一行一法这种形式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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