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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法软硬实力的作用机理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总体上看,对于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国软硬实力大小的不平衡可能会造成外交谈判比之司法裁判更有利于中国的结果。因此,在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中国往往偏好外交谈判而不是司法裁判,这并不单纯是中国“不愿打官司”的传统文化使然,其本身就是中国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

  国际法具有利益和价值两大维度,国家的实力(权力)也有硬实力和软实力之分。硬实力以一国的军事、经济和科技等物质力量为主要内容,而软实力则表现为来自一国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发展模式、民族文化、国际形象和外交方针等方面的影响力、说服力及吸引力。从软硬实力的内涵来看,与硬实力相对应的主要是国际法之利益维度,而与软实力相联系的则更多的是国际法之价值维度。无疑,一国实力的变化都会影响该国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迅猛发展,但是,中国对国际法影响力的提升与之并不相称。这似乎是一个反常的现象,就其产生的原因,可从软硬实力对国际法的作用机理中得到解读。

  国际法虽然兼得利益和价值,但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反映这两大维度的状况是不同的,有的侧重于追求利益,如国际经济法等。应该说,随着中国硬实力的提升,对于这些倾向利益之维的国际法律制度,中国的影响力的确有所增大。例如,“入世”之后,中国在WTO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然而,这样的影响力增大仍然不及中国硬实力提升的速度,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立法越来越趋于多边化,而在多边法律过程中,一个国家的硬实力再强,如果仅仅是“单打独斗”,也不可能大有作为。对于中国来说,如以总体经济实力观之,已越来越接近发达经济体;然而,如从人均的角度来看,中国尚属一个穷国。此等混合属性有时使得中国难以将自己整合进入相应的国家集团,从而无法借助集体的力量来影响国际法律过程。

  在多边的场合,游离于各国家集团之外,当然会影响中国在国际法律过程中硬实力的发挥,但另一方面,中国可以利用这种超然的身份,在不同的国家集团之间扮演“中介人”的角色,注重化解和弥合各方之间的分歧,力辟共同合作和发展之道。例如,在WTO中,中国就经常成为南北国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协调各方的立场,理性、务实地寻求解决问题的中间方案,得到了各成员方的重视和理解。中国运用硬实力的这种独特方式,值得发扬光大。

  对于国际法律过程,我们通常言及实力大小影响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其实,该语境中的实力仅指硬实力,表达的也只是硬实力对利益之维度的影响。显然,这样的习惯性理解是不全面的,它忽略了各国软实力对国际法律过程中价值实现的影响。

  硬实力的增强是软实力提升的基础,但硬实力本身并不会自动转化为软实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软实力的提升远滞后于硬实力的迅速增长,与西方国家相比,目前中国的软实力尚存相当大的差距,对国际法价值之纬度影响仍属有限。传统国际法是“西方文明”的产物,现代国际法的主体虽已扩及世界各国,但仍然浸透着西方文化。在西方国家软实力对价值的影响力占据优势的情况下,总的来说,一国际法律制定过程越侧重价值,对中国就越不利。由此,虽然中国的人权事业已取得巨大的进步,但在倾向于价值实现的国际人权法律领域,往往仍然成为西方国家责难和攻击的对象。要扭转这种对中国不利的局面,有待于中国软实力的大幅提升,但这绝非一日之功而能成就。

  从国际争端解决方面来看,外交谈判更多的是当事双方硬实力的较量。既然如此,晚近,随着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在国际争端的谈判解决过程中,中国将越来越有能力维护本国的应有利益不受损害,哪怕谈判对手是世界上硬实力最强的美国,也是如此。例如,近年来,美国国内一些议员屡屡施压,试图通过WTO机制迫使人民币快速升值,但始终未能奏效。相反,在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过程中,起作用的则更多的是软实力。无疑,国际裁判者的观念会影响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在实践中,国际裁判者大多来自西方国家,西方国家软实力对他们的影响要远大于中国的软实力。虽然有关国际条约都规定国际裁判者应保持司法独立,且即使这些国际裁判者也愿意践行,但是他们的价值观实际上无法达到中立。由于这些来自西方的国际裁判者对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等存在忽视、不解、错读乃至偏见等,都有可能导致他们作出对中国不利的裁决。可见,从总体上看,对于国际争端的解决,中国软硬实力大小的不平衡可能会造成外交谈判比之司法裁判更有利于中国的结果。因此,在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中国往往偏好外交谈判而不是司法裁判,这并不单纯是中国“不愿打官司”的传统文化使然,其本身就是中国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国家软实力对国际法律过程的影响不仅经由西方政府,而且来自西方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载体。现在,非政府组织主要分布在西方国家,它们虽然号称代表普世价值,但实际上更多促进的是西方的价值观。无论是通过游说乃至社会运动的方式影响国际立法过程,还是通过“法庭之友”等途径介入国际司法进程,许多非政府组织都存在着过度代表西方价值的问题。相反,目前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很不发达,对国际法律过程几无影响。这就是说,那些西方价值观占优势,又有西方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国际法律过程,于中国有大不利,应坚决予以抵制。同时,中国需重视培育和利用国内的和跨国的民间声音来传播中国的价值观即投射中国的软实力,在国际法律过程中与西方非政府组织相抗衡。(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崇利)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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