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弟与妹争地 四女子依法获偿
四原告与三被告是同胞兄妹,1982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时,四原告、三被告和他们的母亲朱某共八人,在南丰县斜石陂村小组分到了若干宗土地。后来,四原告陆续结婚出嫁,三被告也先后各立门户。2007年政府征用斜石陂村小组集体土地,原、被告及母亲朱某所承包的部分土地也在被征用之中,其被征用的土地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款,这些钱全部被三被告领走,并只在兄弟三人间进行了分割,没有分配给四个妹子。四原告于是于2008年9月11日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婚后,均未在夫家重新获得承包地,其仍属被征三宗地的承包人口之列;三被告已实际领取了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因此,四原告可向三被告主张分割承包地被征用后的补偿。
[管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规定 “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规定“不管采取什么方法,都要确保农村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出嫁女的娘家村,在其未在婆家村获得承包地之前,不能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说明,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结婚往往在男方家落户。有的情况下,男方家是属于另外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该妇女在新居住地如果未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本案中,四原告婚后均未在夫家重新获得承包地,其仍属被征三宗地的承包人口之列,基于此承包所衍生的土地补偿款及林木补偿款,享有当然的求索权。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杨火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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