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用餐时意外被邻桌人砸伤,酒店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2009-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9年5月2日,王某与刘某约好到县城一家酒店聚聚,因当天客人较多没有包间,服务员安排他们在大厅。点好菜后边聊天边等上菜。邻桌4个人喝酒正欢,不知何事其中两个人争吵起来,继而动手打斗,当时门口的保安未进来制止。打斗中一人想拿酒瓶砸对方,结果因躲闪及时未砸中却将刘某头部砸伤,用去医药费1500余元。刘某找到砸酒瓶者后,发现其没有收入来源,仅赔偿了200元。刘某能否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有明确的侵权人,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有保障客人安全的义务但未履行,应当与侵权人成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酒店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因此,王某与刘某到酒店用餐时受伤,砸酒瓶者是确定的侵权人,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而酒店是安全保障义务人,须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客人发生打斗时酒店的保安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某受伤酒店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当然,酒店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砸酒瓶者)追偿。

作者: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盛婷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