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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相邻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陈某,男,5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韩某,男,40岁,个体工商户。

    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均居住在某镇同一街道,两家房屋紧邻相接,并合用一堵山墙。2000年8月原告陈某经城建部门批准,在原房宅基地上翻建二层楼房一幢,施工时陈家留出与韩家合用的山墙,动工后三个月完工,被告韩某没有异议。2000年11月被告韩某也申请翻建二层楼房。原告陈某得知后告诉韩某,自己的房屋落成尚不到一个月,房屋还未定型,如韩家现在施工必将损坏新落成的房屋,要求被告韩某稍停一段时间,待自己房屋干固定型后再造。被告韩某不肯,仍要立即动工,但表示如对陈房屋有损坏,愿负赔偿和修理之责。2001年2月,被告韩某拆除旧屋,原地施工兴建二层楼房。由于两家房屋相毗邻,陈某家新建成尚未干固,而韩家施工挖底脚、打桩,致原告陈某的新房地坪出现裂缝,门、窗歪斜不能开启。原告陈某即告知韩某并要求修理房屋及赔偿损失。韩某强调在自己宅基地上施工,与陈无关,两家发生纠纷。经双方村委组织和镇调解委员会调解,批评了韩某的错误态度,但因韩家房屋已经拆除,施工不能停止,仍让韩家继续施工。对施工期间造成陈某的损害,需待韩家施工完毕,陈家房屋定型后,才能确定损害的部位和程度,再由韩某负责赔偿。双方对此均表示同意。

  2001年7月原告陈某的房屋干固后,检查发现楼房东南角的内墙多处裂缝,底层地坪下沉出现裂缝,墙面有所倾斜,要求被告韩某负责修缮并赔偿损失5000元。韩某拒绝修理和赔偿。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法院受理后,经城建部门鉴定,原告陈某楼房出现上述损坏的原因,确是被告韩某在陈家房屋未干固的情况下,紧邻施工建房所致。法院认为,被告韩某应负全部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陈某房屋损坏修理费人民币5000元,损坏部分由陈某自行修理。

  [评析]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各自在行使权利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和自己接受行使权利的限制,因此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相邻关系。本案原、被告的房屋紧接相邻,按照建造房屋的常规,邻人新建房屋,必须有干固定型的过程,在此期间,相邻另一方应当给予便利,不能紧接着建房施工,否则就违反了相邻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韩某拒绝原告陈某让其暂缓建房的合理要求,不履行相邻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造成原告陈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而且,被告韩某坚持翻建房屋时,曾表示如果造成邻人陈某的损坏自己负责赔偿,在实际造成邻人房屋的损坏后,自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鉴定的结论和损害的实际估测,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陈某5000元是合适的。

 

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杨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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