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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履行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09-08-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情〕
 
  甲服装专卖店刘老板和乙公司签订了衣服买卖合同,附加条件是服装专卖店在衣服上统一印制乙公司的名称。为此,刘老板找了丙印制厂为该批衣服统一加印乙公司名称,甲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只对加工费、加工时间进行了口头约定,后由于丙印制厂操作程序错误在印制乙公司标志时把这批名牌衣服弄坏,导致这批衣服失去名牌衣服功能,从而导致甲服装专卖店由于不能履行与乙公司的衣服买卖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这批衣服被丙印制厂弄坏也无法卖出,甲服装专卖店损失很大。因为甲服装专卖店与丙印制厂双方对损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协议,故甲服装专卖店诉诸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丙印制厂与甲服装专卖店在签订口头加工承揽合同时丙印制厂知道甲服装专卖店已经与乙公司签订了衣服买卖合同但不知道衣服买卖合同的单价,也知道该衣服是名牌衣服。服装专卖店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甲服装专卖店经营的是一家名牌服装专卖店,并提交了甲服装专卖店与乙公司签订的衣服买卖合同。
 
  〔分歧〕
 
  法院在审理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违约损害赔偿应以该名牌衣服的进货价为基础再加点合理利润予以赔偿。理由是衣服的进货价最为真实,可以去名牌衣服供货厂方核实真假情况,在此基础上加点合理的利润对双方更显得公平合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违约损害赔偿应以该专卖店与某公司的签订的衣服买卖合同确定的价格予以赔偿。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履行利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正确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要弄清楚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履行利益是否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二是履行利益的究竟是多少如何确定以及由谁来举证加以证明。
 
  一、履行利益是否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履行利益,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正常履行使债权人获得的利益。债务人不履行此类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损失,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合同即如同被履行一样。它与信赖利益不同,信赖利益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即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法律条文规定了合同的赔偿原则是全面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履行利益,换句话说履行利益包括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中有法律依据。甲服装专卖店与丙印制厂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但他们之间的法律行为仍然受法律约束,《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合同法》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条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的丙印制厂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甲服装专卖店与丙印制厂双方口头约定的要求,但甲丙双方就违约责任的承担没有在口头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此,丙的违约责任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113条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 、履行利益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以及由谁来举证加以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条的分析可知:(1)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履行利益;(2)履行利益赔偿范围究竟有多少没有明确确定如何处理的方法只限定了最高标准;(3)履行利益赔偿的范围的最高限额是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4)其它法律有规定,按照其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可知履行利益赔偿范围是由受害人即合同守约方去举证证明,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履行利益具体为多少,法院对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对履行利益赔偿范围的最高限额是否超过合同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由合同违约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这是合同违约方反驳合同守约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履行利益赔偿范围的证明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1)合同守约方通过以前自己与其他交易向对方的交易记录来确定自己的履行利益损失的大小;(2)合同守约方可以通过自己与第三方已经签订的合法生效的并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合同来确定履行利益损失的大小;(3)合同守约方也可以通过本行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正常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平均数来确定自己的履行利益损失的大小。
 
  综上所述,本案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履行利益,并以甲服装专卖店与乙公司签订的衣服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来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因为丙印制厂与甲服装专卖店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已经知道甲服装专卖店已经与乙公司签订了衣服买卖合同,也知道该批衣服是名牌衣服,并且甲服装专卖店已经与乙公司签订的衣服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作者简介】
彭丁聪,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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