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相互嬉戏受伤 学校是否担责
[要旨]
学生在校期间相互嬉戏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有无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
[案情]
张某与韩某系某学校初一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自习。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韩某出于嬉耍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外伤性血尿。事后学校组织双方家长协商,韩某支付医药费4000余元,学校在本校范围内发生倡议,为张某集资捐款3000余元。张某因要继续治疗,将韩某与学校诉诸法院。
[分歧]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三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伤情由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的自习时间,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有无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学校无论是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前提均为有过错行为。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学校公示的《班级考核方案》中第八条规定:“学生要举止文雅,动作得体,课间活动要健康有益,不做危险游戏,不准在校园内推拉拥挤、追逐打闹、不准爬栏杆、篮球架、围墙等。楼道、楼梯、拐弯处必须慢速有序行进。”那么根据学校公示的这一制度,能否认定学校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呢?这首先应看学校管理的对象是谁,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对于学校的规章制度,只要告知了他们,他们就能够理解,也应当遵守,本案中学校针对学生的课间活动制定了规章制度。经审查,学校对其制定的《班级考核方案》,均在开学典礼上进行宣读,而且在周末班会上反复强调,并作为班级期末考核的依据,这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实施了管理行为。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耍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学校管理学生的课间活动只能以规章制度以及安全保障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所以我认为中学校针对学生的课间活动只要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告知了学生,即可以认定学校对学生的课间活动履行了管理职责。
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耍将凳子挑开导致的,并不是由于学校的管理不善而导致的,韩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学校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行为,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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