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假冒签名,自己房子遭抵押终被撤
发布日期:2009-09-03 作者:李萃律师
2004年的某一天,一张银行来的“个人按揭贷款催款书”打破了王小姐平静的生活,催款书上写,王小姐截止上月底未还银行欠款11230元。面对着突如其来的催款,王小姐一下子懵了,自己从未在银行贷款,何来欠款?后经了解得知,是继父程某以她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0多万元,并且以她所有的房子作抵押的。王小姐又气又急,赶忙跑到房产交易中心查阅房产信息,果然,王小姐所有的房子已经被办理抵押登记了。
无奈之下,王小姐找到了本律师,把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并问我该怎么办?对此案充分了解后,我注意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存在重大过失,王小姐本人从未与银行签订过任何房屋借款抵押合同,也没有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任何相关抵押手续,整个过程其本人在此之前都一无所知,房地产登记处作为一个依法行使房地产登记的行政职能部门,理应对房屋抵押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审慎的形式审查,而纵观本次抵押登记,王小姐根本未到现场,申请书上的签名也不是她本人所写,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没有对到场人员进行身份核实,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导致王小姐房子被“意外”抵押的主要原因。
对案情充分了解并仔细分析后,我接受了王小姐的委托,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房产登记处撤销此项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在庭审中,我们提出申请书上的签名不是王小姐的本人签名,其也根本未到过现场,对房子抵押贷款的事情根本未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则一再坚持自己是按照法定程序对王小姐的房子办理抵押登记的,但被告却未能提供王小姐亲自到场的任何证据。同时,被告提出该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针对时效问题,我们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王小姐是于04年3月通过查询后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且该份登记信息上并未有告知,其于06年2月起诉至法院,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依法撤销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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