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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基本特点

发布日期:2005-05-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涉案件数多,金额大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的主诉法律纠纷,无论是涉案件数,还是涉案标的额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据初步了解,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目前的主诉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每年均在数千件以上,标的额均在数十亿元以上。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诉经济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来看,目前,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居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数量的前列。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北京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中,银行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始终位居首位,占50%左右,其中,95%以上银行做原告 .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占主诉法律纠纷的绝大多数

  目前,商业银行的主诉法律纠纷绝大多数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般占商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的90%以上。据对某商业银行某分行的调查,2001年至2002年上半年借贷纠纷案188件,占该分行经济纠纷总件数的96%,标的额4546万元,占该分行经济纠纷总标的额的 98% .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情况看,借款合同纠纷始终占据金融纠纷案件的第一位,如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统计,借款合同纠纷占北京法院金融纠纷案件的70%左右。

  三、多数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

  由于目前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主要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而多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简单、明晰,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借款事实、还款事实、欠款事实、担保事实等问题争议均不大,或没有争议。

  四、案件胜诉率高,但执行率低

  银行原告案件胜诉率一般达100%,但执行率一般不到30%.据对某银行调查,1998年至2001年已审结未执行案件122件,胜诉金额4788万元,未执行金额4163万元,执行率仅为8、7% .

  五、银行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由于目前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在纠纷中银行通常为原告,因此银行在诉讼中对诉讼方式的采取、诉讼时机的选择、保全措施的采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主动地位。

  余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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