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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查存款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日期:2009-09-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前不久,广州市人大审议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很多市民的热议,草案中关于夫妻相互查账权的规定更是遭到很多妇女同胞们的热议。
 
  为了让法律贴近现实,更加完善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广州市人大欲在全国首创夫妻相互查账权,赋予妇女同胞们一把尚方宝剑,专门斩杀丈夫私设“小金库”以及离婚时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面对即将审议通过的草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机构均未表示异议,但也有不买账的,银行表示,因金融法的限制,无法配合这一规定。
 
  银行是不是吃了豹子胆,竟敢公然宣称无法配合妇女同胞们的查账权?军功章里有男人的一半也有女人的一半,存在银行里面的钱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作为主子看看,你个管家还敢违抗主人的命令。相关专业人士也认为,既然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有的,就不存在个人隐私的问题,银行应该针对夫妻这种特殊的关系,允许配偶一方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
 
  问题没这么简单,因为在法律上银行只认跟自己发生存款关系的主子。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银行对存款人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查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当然包括存款人的配偶。说得不好听,即使存款人的亲娘过来,它也可以不搭理。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只有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办案需要,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存款,而相关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没有提及配偶可以相互查询存款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因此,草案规定的查账权当然不能突破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密义务。
 
  或许正是因为上述考虑,草案第十五条只是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机构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有协助义务”,而没有明确将商业银行纳入上述机构中。但也有可能是因为要顺利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批,广州市人大故意打的一个擦边球。
 
  因此,要走出夫妻不能相互查询存款的困境,就必须修改相关的法律。修改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修改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例外规定存款人的配偶凭有效证件可查询存款人的存款,第二种是修改婚姻法或者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夫妻凭有效证件可查询存款的规定。广州市人大首创的夫妻相互查账权不应包括互查存款。


【作者简介】
谭卫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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