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要你养我也不养你 律师:亲情不是"做生意"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110网律师
父亲停付抚养费
周芹家住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街道江南村,直到2001年,12岁的她还有个并不和睦的家,她的父母经常吵架,但对她来说,毕竟是个遮风挡雨的地方。但这一切在2001年7月13日彻底改变了。这一天,她的父母带回了那个她一直不愿看到的离婚证。后来,她就很难得看到自己的父亲了,她和母亲生活在一起。
周芹的父母亲是经雨花台区法院调解离婚的,当时父母达成的协议是,她随母亲汪某生活,父亲周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周芹的母亲汪某因为身体有病,长期不能工作,母女俩的生活费、周芹的教育费大都靠这200多元。离婚最初的几个月,周某还能按时送来生活费,后来就变成断断续续的了,汪某三番两次地去要才能拿到。但2004年11月份起,她连这么点钱也没有了,周某突然停止了提供周芹的生活费,这下母女俩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周芹的母亲又去找周某要,周某这回理直气壮地说他今后不需要周芹赡养,所以也就不抚养她了。这之后的半年中,汪某还是去要抚育费,但每次都没要到,母女俩仅靠汪某每月200多元的救济金生活。实际上就是250元抚育费也已经满足不了周芹日益增长的生活和学习的需求,周某那边本来就不愿意给,更不要说增加数额了,听汪某一说,周某立刻炸了锅,于是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警察也到场来处理。
法援中心伸援手
2005年3月24日,汪某作为周芹的法定代理人来到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对事情进行了调查,周芹16岁,是未成年人,与母亲汪某生活,汪某因病不能工作,每月只有救济金等收入200多元,而父亲周某又已经半年未付过抚育费了,母女二人生活十分困难。法律援助中心当即为周芹办理了受案手续,并指派南京衡理律师事务所杨春赣律师承办此案。杨春赣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展开工作,经调查,发现周某是个体经营户,收入颇丰,完全有能力支付周芹每月几百元的抚育费用,杨律师一趟趟地找他,但周某开始的态度很强硬,杨律师通过多次做工作,向周某解释,他对女儿的抚育义务是不容推卸的,这不是在“做生意”,如果被告上法庭,肯定要败诉。在法律面前,周某终于选择了调解。2005年5月2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周芹的法定代理人汪某与周某自愿达成协议:周某自2005年6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周芹抚育费350元整,至周芹18周岁时止。周芹的生活、学习费用终于有了着落。
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作者:宋婷、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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