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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契合:论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发布日期:2009-09-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例一:湖南黄静案。2003年2月24日,湘潭临丰小学女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死在自己的卧室内, 有人证明其男友——湘潭市国税局副科长姜俊武前晚留宿在黄静房内。其后,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显示,黄静死于病因,姜俊武无罪。但这一结论引起黄静家属的强烈质疑。此案后经媒体炒作特别是各大网站以及中央电视台的报道,迅速引起了湘潭市、湖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给办案机关造成巨大的压力。经前后五次尸检、六次鉴定,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的鉴定结论。2006年7月1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姜俊武无罪,但要负一半民事责任,赔偿黄静家属经济损失近6万元。在法院依法最终宣判姜某无罪之前,姜某已被司法羁押九个月,精神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1]
 
  案例二:南京中院封口费事件。从2009年8月4日晚上起,一则题为《爆料:南京一法院开出20万元封口费》的帖子,接连出现在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论坛、天涯论坛法律论坛等一系列国内知名论坛上。发帖人署名魏忠诚,还留下了手机号码。发帖人称,他从2006年4月以来,就江苏两中介公司在接受南京中院的委托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和涉嫌犯罪的问题,不断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和投诉。他的举报先后导致这两家中介公司被法院暂停了委托业务,损失巨大。南京中院为平息此事,让两家违法的中介公司出钱消灾,而他不得不接受法院劝告,收下这20万元,并立下承诺书,保证不找法院和这两家公司的麻烦,不再影响两公司今后接受法院的委托业务。此帖出现后,立马掀起轩然大波。猫扑、天涯、凤凰网等知名论坛不断转载,国内各大媒体也开始关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下子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2]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媒体和法院分属不同子系统,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近年来,随着媒体的越发活跃,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强势推进,媒体的监督权也日益显著,而与此同时,法院也逐渐以积极的姿态顺应时代的要求,日渐重视法院的宣传工作。在以信息共享为显著特征的现代社会,媒体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一方面,法庭诉讼案件和审判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媒体和法院合作加深;另一方面,两者矛盾日显,一些媒体以“舆论审判”干预司法审判,部分法院实行“新闻封锁”来远离舆论监督。 [3]笔者在文章开头所举的两个例子,分别是涉及法院的“媒体审判”和“负面报道”。这两个例子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下媒体与法院之间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另外,最近几年,有关法院的“负面报道”屡见报端,致使法院形象严重受损,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从我国目前各级法院与媒体打交道的实践来看,与以前相比虽然有了极大进步,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处于极大被动地位,尤其是面对网络媒体时,往往是无计可施。整个法院宣传工作的主动性不足,法官的辛苦办案,法官的感人事迹,社会普通民众知之甚少。因此,在目前的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处理好与各类媒体的关系,如何学会和媒体打交道,如何做好法院的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院与媒体冲突的原因性分析
 
  公正自由,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媒体和法院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从理论上说,两者不应存在较大的冲突,但在实践中由于两者均存有种种错位,致使两者关系趋于紧张。
 
  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然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法官们当然不希望凭空多一个“舆论压力上司”。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本身“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特性使得它更偏向于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报道,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不满,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而获得自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4]
 
  (一) 评判的标准不同
 
  媒体的评判通常是从公众道德角度来分析,而司法活动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裁决。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的差异,决定了媒体与司法的评判结果不能完全相同。这就难免会出现司法机关对合理不合法行为的裁决(如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债不必再履行) 被公众非难。
 
  (二)从业人员法律功底不同
 
  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运作过程,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训练,而新闻从业人员则在此方面大多有着较大的缺陷。正是这些差异导致媒体监督司法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发生虚假、歪曲事实等严重背离媒体监督目的的情况,从而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司法机关为避免不当的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自然会极力躲开甚至拒绝媒体监督,这样,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就会处于矛盾的状态。
 
  (三)事实认定不同
 
  新闻事实往往是通过个别采访所得,描述案情时往往是渲染煽情,以满足观众猎奇心理,迫求轰动效应法律事实则是规范的证据来源和经过严格逻辑推敲的证据链条方可认定的。媒体往往倾向于采访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侦查阶段的公安检察机关,而法院必须听被害人、被告人、公诉机关三方的陈述后再结合证据认定事实,期间出入不可谓不大,如刘涌案中新闻报道的“重伤”是来自公安侦查事实,而法院最后认定是“轻伤”。
 
  (四)运行机理不同
 
  新闻要求主动发觉和快速报道,所以法治报道栏目往往都是案件发生后整合道听途说得来的信息,拼凑案情,“议题设置”之后找所谓的“法律人士”诸如律师、法学教授或政府官员做点评,并煞有介事地给观众呈现其摘取的几条法规条文,断章取义之下舆论往往“一边倒”。而法院审判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被动性和程序性,除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外,法院一般不主动去调查新证据,而主要通过辨别控辩双方的证据真伪和听取双方辩驳来维护其中立性和准确性。
 
  三、法院与媒体契合的制度构建
 
  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都是宪法追求的价值范畴。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不是肯定其中一个而否定另一个,两者都是我们应予肯定的,只不过在具体情况中,我们更应侧重于某个方面。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笔者从媒体和法院两个方面出发,在坚持马德里原则 [5]的基础上,试图构建出新的制度,以实现媒体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 [6]
 
  (一) 媒体
 
  首先,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在进行报到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秉持“专业主义”精神,进行全面、平衡地报道。不能紧紧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追求所谓的“爆炸性”、“独家性”等,刻意夸大、捏造事实。新闻报道中,无论是庭审前的报道还是对庭审的叙述,都必须客观真实。另外,要采访双方当事人,力求提供全面信息,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更不超越程序,抢先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做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等方面的预测、推断甚至结论。
 
  其次,新闻媒体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不得影响判决书的既判力。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保护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避免司法卷入社会派别之争从而危及其中立地位,新闻媒体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或丑化,不得发表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人身侮辱内容的报道或评论。
 
  再次,要尊重司法裁决的既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即使裁判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程序予以解决,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如判决的确在社会上争议很大,传媒的评论也应当以不挑起公众对法律、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为原则。
 
  (二) 法院
 
  1.健全宣传机制,主动与媒体沟通。在新媒体环境下,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成立专门宣传机构,配备业务强、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宣传队伍中来。为了打破在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中法院的被动局面,法院可成立专门的对外宣传机构,定期出版公开发行刊物,将本院重大、典型案例向公众宣传。同时,法院应制定严格的宣传纪律,院内只有宣传部门有权接待媒体采访,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信息。在与媒体打交道的过程中,应摒弃以往的“防火防盗防记者”的思维,积极主动地与媒体沟通。要不断创新法院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大法院宣传的策划力度,借助媒体之手,将法院工作真实地告知民众。要加大对法院系统的先进集体,尤其是先进人物的挖掘和培养,将一批工作业绩突出、清正廉明、一心为民的法官推向社会,推向民众,在民众中逐步树立起法官的光辉形象,依此来赢得民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对法院判决的信服,对法律公正的敬畏。
 
  2.正确面对负面报道。对于媒体真实的负面报道,法院应持宽容的态度,勇于正视自己的不足,不能持躲避侥幸心理,应在第一时间回应媒体的报道,坦诚面对媒体,坦诚面对公众。对于报道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做出整改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法院的工作水平。对于不实报道与传闻,法院也应冷静处置。积极做好负面新闻报道的应对工作,坚持早发现、早反应、早处置,全力维护法院和法官形象、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同时做好负面报道登记、甄别、汇报工作。建立健全“负面报道”应对机制,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加强研究,做好预案,及时汇报,避免媒体报道的随意性和片面性,预防和杜绝负面报道的出现。在处理负面报道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讲究方法。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党委宣传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及时主动汇报法院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与媒体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在对司法报道和监督中把握正确的导向。
 
  四、结语
 
  法院与媒体,不应是水与火的冲突关系,而是水与鱼的契合关系。面对新的形势,媒体和法院应坦诚相对,求同存异,积极谋求合作共赢。对于法院来说,不应对媒体存有防备的心态,应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对媒体真实的负面报道,应给予宽容和理解,正视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去赢得媒体和社会的支持和理解。笔者最后以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的一句话作为文章的结尾。“法院与媒体,更像是两个生生死死、永不分开的一对朋友!作为新闻媒体,需要很好的素材,而法院就是一个很好资源的‘富矿’。媒体是一种公开的形式,法院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审理案件,是阳光下的审判,这与媒体传播信息的功能是相同而且是彼此依赖的,相互促进的。”


【作者简介】
陈济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1] 方常君,方谦华著:《黄静案真相》,载《晚报文萃》2006年第9期,第9—13页。
[2] 扬文著:《“南京中院给当事人20万封口费”事件调查》,载《扬子晚报》2009年8月7日A5版。
[3] 吕凡著:《和谐语境下传媒与司法的互动》,载《新闻天地(论文版)》2009年第2期,第20页。
[4] 汤丽声著:《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对我国媒体审判现象的反思》,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期,第149页。
[5] 1994年1月18日至20日,40位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曾聚集在马德里,参加由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及其法官独立中心和西班牙U-NICEF委员会主办的会议。该会议通过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即马德里原则)。会议认为,作为表达自由的必要组成部分,新闻自由对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是至关重要的,法官有责任本着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新闻媒体有义务尊重上述国际公约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的独立。
[6] 刘珊著:《理解、自律、宽容、沟通——媒体与司法契合的制度构建》,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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