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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区土地管理暂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10-18    作者:阎庆律师
 
      《九江市城区土地管理暂地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积福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区土地管理,改革城区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城区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市政府对市城区土地一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按管理权限向上级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
市政府士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城区内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二、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供应和土地出让由市政府在统一管理原则下按下列方式供地。
  1、对新增建设用地,市政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严禁用地单位和个人直接征地,所有征地一律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征用,依法办理报批用手续,依法供地。
  2、严格划拔用地制度。除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用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批准为划拔使用的土地外,其它用地一律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寻外商和经营性用地,一般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严禁行政划拔的土地直接进入二级市场。
  3、严格行政划拔土地管理。无论是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或随意改变行政划拔土地的使用性质。划拔土地使用权没有依法进行出让,未向政府缴纳出让金,不得进行转让: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司和个人私自进行联营开发、交易。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处理。
  4、划拔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报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办土地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划拔土地依法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必须优先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单位不得以自已取得的划拔土地使用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5、行政划拔的土地,未按要求进行基建开发的,市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6、对市城区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中的土地使用权管理,严格按市政府九府发(2000)29号《九江市城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中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契税和土地收益等规费的收缴和管理。土地出让金 、契税和土地收益是国家收入,应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直接全额进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契税和土地收益不得擅自减够免。
  四、放开、搞活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已投入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或开发建设面积占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以及成片开发土地形成了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可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依法转让。
  组建土地交易市场,对市城区的土地进行合理调节,对土地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单位、企业和个人无力开发的闲置土地,由市政府收购和储备,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依法采取拍卖、招标为主,协议为辅等多种形式供地。根据用地单位要求,经过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土地交易市场实行土地使用权的置换。
  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依法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市政府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市政府颁发的该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五、加强对市城区闲置土地的管理。
  (一)市城区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已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和批准用地手续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已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监督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改变土地用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
  6、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除法定原因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具备建设条件,可按出让闲置土地的办法处置。由政府收回,待建设条件具备时,政府可重新划拨用地。
  (五)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一般不批准新增加建设用地。
  (六)市土地管理部门对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作临时他用;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0%至50%的罚款。
  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在土地交易中瞒报、少报土地交易金额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参照同类土地用途、相邻宗地的市场地价评估地价,经土地主管部门确认后核定其实际金额,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瞒报、少报的金额予以追缴。
  4、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不依法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照拖欠时间每日加收相当于应缴数额的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和滞纳金全额上交市财政。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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