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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三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09-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金”制度,是指《合同法》分则 第113条的损害赔偿金,第114条的违约金和第115条规定的定金。

    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一章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三金制度”在整个违约责任体系中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理解“三金制度”,就无法全面、客观、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违约责任制度。

    一、对“三金制度”的理解

    (一)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可作以下分类:

    1、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和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2、法定损害赔偿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一方违约行为致对方损害的赔偿额作出事先约定,其约定的损失赔偿金即为约定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害赔偿金在性质上非常类似于违约金,二者在功能上也有着重复之嫌,故合同法主要规范法定损害赔偿金。《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即损害赔偿金。

    关于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损害赔偿金包括积极的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指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其中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又受到两个限制:(1)可预见规则限制;(2)减轻损失规则限制。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违约金

    违约金也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我们只分析约定违约金。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代替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三)定金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定金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况下,是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的。也就是说,定金被抵作价款或收回时,并不是以定金责任面目出现的,只有在给付定金方式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而适用定金罚则责任时,定金才起到了定金责任的作用。定金罚则的内容是:给付方违约时不得收回,接受方违约时双倍返还。

    二、“三金”的适用关系

    关于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并存时,如何决定适用的问题,一直是合同法的难点问题。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那么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可否并存呢?这就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了。

    违约金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支付违约金。但 此时,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可能与违约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极不一致而当事人利益失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就显得非常必要。《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却体现了这种干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或适当减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的大小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的关系密切,法律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因此,我们可以对法定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用三句话概括:(1)原则上不并存;(2)就高不就低;(3)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二)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为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这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但二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116条也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这里应指出的是,第116条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规定违约金与定金责任情形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状态时,两种责任形式也可以并用。

    (三)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是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故可并用。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贷款的总值。作者: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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