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探望权执行的三项措施
发布日期:2009-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执行法官首先要深入细致地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思想上拒绝执行的原因。然后,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的法制宣传工作,消除双方当事人间的疑虑,告知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育父母从照顾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自觉执行义务。
第二、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执行。探望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果探望受阻的,应考虑由未成年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由执行法官联系这些协助单位,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也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学校、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第三、对拒不履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建议对子女探望权的执行措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增加或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补充完善。
法律图书馆·龙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