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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语境下“权利”的思考----从《今日说法》中一则案例说起

发布日期:2009-11-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本文从《今日说法》中一则案例说起,以该案例作为引子,在简单介绍案例的基础上,本文分三个方面展开思考:一、简要分析传统中国正义观下的权利观;二、描述并简要分析近代中国自我权利观的迷失过程;三、分析当下中国人的权利观。文章在结语部分提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中国人自己的权利,唯有这样,我们中国人才有自己的理想的生活状态,才能在精神和物质上都达致幸福。
【关键词】中国语境;正义观;权利观;权利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 ——《论语·八佾》
 
  一、引言
 
  《今日说法》栏目于2009年4月7日播出的《我的婚姻、我的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生活和居住在江苏省无锡市的一对80后男女经过了断断续续近四年的爱情长跑,于2008年4月27日步入了婚姻殿堂,但之后又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因一点微乎其微的生活琐事,双方为了维护当下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而诉讼至法院,经过两次对簿公堂,当初的恋人却变成了仇人 [i]。
 
  当看到这则案例时,笔者在思考“为什么四年的恋爱,四年的感情基础会在四个月里因一点微乎其微的生活琐事而坍塌?”试想在这则案例中如果在女方让男方将工资卡交出由其保管时,男方不是拒绝而是答应;如果在2008年的端午节男方自己拿出钱来让女方买点东西来孝敬男方的父母,女方不是拒绝而认为这本身是一个好媳妇应该做的;如果男方在下班回家发现家务没有收拾时,自己任劳任怨的将家务收拾完而不是去和女方吵打;如果男方在发现家具不翼而飞后向女方道歉后,女方能够原谅男方而不是将男方诉至法院;如果男方在拿到离婚判决书时,虽然气愤,但没有将女方的隐私信息公布于众。
 
  当然这一连串的“如果”已经成为不可能,这里需要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男方没有将工资卡交给女方保管,也许他认为自己在当下的法律、法规中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自己有权利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项下的支配权(也许他不一定知道所有权具体的法律内涵,但是这种所有权的意识已经根植于他的内心,然而这种根植于心中的意识并不意味他心悦诚服的信赖、信仰法律,它不过是本案中当事人不惜一切代价维护自己的利益的工具,有时它甚至发展为当事人借力——包括借政府权力——夺财的工具,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如诉讼欺诈侵犯他人财物等恶意诉讼行为),家务没有收拾也许在女方看来这本应该是两个人分担而不应是她一个人的义务;拿到判决书的男方觉得自己在正常的法律、法规下并没有使自己的利益得以很好的维护,觉得有点委屈,有点受伤害。于是他寻求法外的解决途径,将女方的隐私信息公布于众以解自己心中的苦闷。
 
  我们在这则案例中看到男女双方当事人在整个事件的发展中都在极力的维护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然而他们并没有的得到“权利”所给予的实惠,反而各自的心灵都受到了“权利”创伤,以致两人经过两次公堂对簿后走向了陌路,也许他们还未意识到致使他们原来美满幸福的恋爱生活、新婚生活走向破裂的“真正”杀手就是他们在整个事件发展中所极力维护的“权利”(当然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也就不会发生权利主体被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所“伤害”这样滑稽的事件。因为无论是西方英语世界还是中国文化下权利都蕴含着正当的、适当的涵义)。他们缺少一种宽容、忍让,双方各自少了一份责任感,多了一份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节目嘉宾认为他们俩的婚姻不是因为他们的感情基础不好,而是因为他们维系的不到位。由于这对80后男女自我意识太高、权利意识太强才导致了他们婚姻破裂。
 
  针对嘉宾的看法我们需要思考两个问题。首先,他们的权利意识为什么会高?其次,权利意识高在这则案例中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利益反而带来了“不利益”,无论是西方的学者还是中国的学者都承认“权利”是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至少是不会造成伤害的。那么为什么这则案例反而会产生这种相反的结果?该案件引起了笔者思考“什么是权利?”“难道‘权利’就是上述案例中给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带来‘伤害’的吗?”“这是我们需要的权利吗?是法治社会所标榜的法律、法规给民众所赋予的权利吗?”
 
  现实生活中权利主体受到权利伤害的案例不胜枚举,也许令学界印象最为深刻的应该是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做了详细分析的秋菊的困惑 [ii],也许,我们有必要对中国语境下的“权利”做一番思考,才能理解这个活生生的案例以及那些正在或已经发生的“权利”给权利主体带来“伤害”的事件和案件发生的机理。而对中国语境下“权利”进行思考,我认为有必要回溯历史,只有对中国传统的权利观向近代权利观作一简要梳理才有助于我们对上述问题做出解答,我想这一梳理过程有助于对中国语境下“权利”做出一些的思考。
 
  二、传统中国正义观下的“权利”观
 
  中国地理位置特殊,东、南临大海,西起雪山,北接大漠。在这么一块特殊的地域上产生了不同于西方的农业文化。中国自古至今都可以说是一个农业国家。虽说是农业国家但却又与所谓的“西方”农业不同,在我们这里的农业只能称之为小农经济,发展不出西方的农场主经济。在这样一个基本处于封闭状态的小农经济社会里就孕育出了不同于西方的正义观和道德观。 [iii]当然这种不同于西方的正义观和道德观是与中国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小农经济社会相适应、相契合的,并且它的孕育、成长也是在与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小农经济式的经济形态循环往复地相互作用的结果。
 
  中国人的正义观和道德观应该说与中国的正统思想学说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先秦的春秋战国时代是“百家争鸣”的时代。可见当时学说思想之多、之杂,而由于多、杂,也就没有了统一的正义观和道德观。但当时影响力较大的主要为儒、墨、道、法等几家。自秦汉以下,特别是在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以后,中国传统的正义观主要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虽然有学者论说古代中国正统思想是儒道互补或儒法互补的 [iv],但儒墨互补也是外儒内墨或外儒内法式的互补。在中国历史上始终占统治地位的应该说是儒家学说,并且下层普通民众接触到的也主要是儒家的理论学说。由于在传统中国,作为启蒙教育读本《三字经》、《增广文》、《千字文》等都是儒家思想的宣传品,因此可以说传统中国的正义观和道德观就是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正义观和道德观。儒家思想最为集中和经典的表述为“亲亲”、“尊尊”。“亲亲”是家族范围内的准则,“尊尊”为君臣关系的纲领。在这一“亲亲”、“尊尊”总原则的影响下,传统社会以“五伦” [v]、“十义” [vi]为生活准则。因此,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传统社会的正义观和道德观也就被经典的表述为“父父、子子”式。如果在传统社会有人突破了或者违反了这一准则性要求,那么他重则受“国法”的制裁,轻则受“家法”以及社会舆论的惩罚。这就是我们传统社会中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中国人的几千年来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变化的正义观和道德观。在这一正义观和道德观的影响下我们的“权利”观 [vii]也就理所当然地是儒家伦理式的权利观。
 
  过去学界片面的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只讲义务,不谈权利,并且认为义务是单向的。现在是时候并有必要对这一判断作出检讨了。传统社会讲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其实这中间也是有是非曲直的观念存在的(这种是非曲直的概念就是上文所说的中国社会意义上的权利),并且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相互关系中对双方主体的行为都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本身就是中国普通民众是非曲直观念的体现。如“父慈子孝”一条,只有在“父慈”的条件下,父亲才有权利要求“子孝”。如果“父不慈”那么父亲自身就首当其冲的会受到“家法族规”和社会舆论的规制。当然“父不慈”与“子不孝”这两种行为的后果也许是不同的,但也不能说传统社会只存在义务,不讲权利并认为这义务是单向的。
 
  我们认为准确地说传统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的“量”是不平衡的或不对等的,是义务大于或重于权利的,但当我们去审视西方前资本主义社会,他们又何尝不是呢?!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传统的权利观是儒家式、伦理式的,就像刚才分析的那样,普通民众认为在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伦理观就是正义的,是天经地义的,认为父慈子孝才是善的生活状态,如果父不慈、子不孝,普通民众反而认为是违反常理的,是“父不父、子不子”式的违反伦常的表现。也许我们看传统社会似乎有点等级化,有点专制化(在国家领域内表现为君主专制,在家庭内部可能表现为父权、夫权专制) [viii],但这是我们在当下已经把西方那种平等、自由的观念视为当然的结果,是以西方当下的生活状态来点评我们古人的生活状态的表现。
 
  三、近代中国自我权利观的迷失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我们与西方的第一次接触以中国人的失败,西方人的胜利告终。紧随其后的第二次鸦片战争、甲午海战……,这些战争的失败使我们中国人一开始认为是“技不如人”,再后来认识到不是“技”不如人而是制度落后的缘故,最后,发现并非器物和制度的落后,中国落后的根子是中国传统文化,是传统文化导致了中国落后挨打,至1919年爆发了五四运动并围绕“中体西用”和“全盘西化”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中国就是在这样一次次的战败中,在这一次次的怀疑自身中,在这样一次次的向西方“学习”中迷失了自我,失去了本应该拥有的自信。我们也可以想见鲁迅当年“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可容外族之研究,不容外族之深捡,可容外族之赞叹,不容外族之觊觎者也。” [ix]的宏论是多么的振奋人心,同时又是多么的深刻。回溯鸦片战争以来,我们中国人都做了些什么?也许我们在近两百年的时间里只做了两件事,一是将传统的东西统统地丢掉,二是将西方的东西统统地拿过来。但事实上我们并没有将传统的东西全部丢掉,也不可能将传统的东西全部丢掉,我们丢掉的或许大多是传统中优秀的成果而留在骨子里的或许大多是传统的糟粕,同时我们并没有将西方所谓的“现代文明”的东西全拿过来,当然我们也不可能将其全部拿过来,这是因为西方人对是非曲直、对什么是正义的的理解与我们不完全一样。所以,我们没有办法都拿过来——即使诚心诚意地想拿过来,也不可避免地有点学得不像。
 
  在这一百年中,中国人在丢掉传统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丧失了自信、迷失了自我。我们自己不知道我们想要是什么,我们希望过怎样的生活。也许有些人会反驳说我们要的就是西方人的那种生活,可是我们根本不可能走向西方人那种生活状态,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他们(西方)的那种生活状态也是经过漫长的时间,缓慢演变而来的 [x]。在近代约两百年的时间中,由于中国人的生活理想图景的迷失,中国人的权利观作为生活理想图景的一部分也迷失了自我,我们不知道什么是自己想要的“权利”,引言案例中的80后及其父母权利意识高也只是这种大量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的意识高,并且这种移植过来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也并非纯正的西方人的“权利”,案例中权利的追求者所追求“权利”实际上是我们传统兵家“见好就收”的做事逻辑与现代立法的嫁接的结果,即:我要得到好处——借助政府(或法律)的撑腰,尽管我自己也知道这样做不合适。这种权利观的嫁接致使中国人在失去了传统上原有的是非、正当观念的同时,也从来未在真正意义上将西方的权利观建立起来,这就致使中国当下的权利观有点“不中不西”,在社会实践中导致了当下我国民众“只见利益、不见正当”结果。
 
  当下我国的普通民众只知道西方人追求“自由”、“平等”,却并不深刻的理解西方人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的内涵及其历史渊源。我们盲目地将传统中国下“父慈子孝”式的“权利”观置换为西方文化孕育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影响下的权利观,并且这种置换是建立在我们尚未深刻的理解西方人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的内涵及其历史渊源的基础之上,同时也忽视了两种迥异文化的相容性。这样就导致了上文所说的当下中国人的权利既非纯正的西方式的权利也非纯正的传统文化下的权利,而是中国传统兵家“见好就收”的做事逻辑与西方立法文明的奇怪混合。
 
  四、当下中国人的权利观
 
  如果说当年《秋菊打官司》影片制作者想借此片反映中国农村权利意识觉醒,并且在放映后引起学界关注的是国家正式法与当下学界讨论比较热的“民间法”的冲突(当然这一学术富矿首先是由苏力先生所发现的),那么引言中案例的当事人则正是中国传统权利观在近代迷失的典型代表。案例中这对80后男女在结婚后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两次对簿公堂,他们在生活和诉讼中所寻求的权利并没有给他们两人的感情和心理上带来任何利益,反而在第一次诉讼后又步入了第二次诉讼。
 
  案例中这对生活和居住在江苏省无锡市的80后男女自我意识、权利意识强,也许与他们生活和居住的这个沿海城市有关,因为近代中国最先饱受西方列强践踏的就是东部沿海地区,而沿海地区在西方列强践踏、占领的同时,也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影响,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工具,作为文化的一部分也在沿海地区也得到了传播。因此,案例中的江苏省无锡市可以说是当代法制、思想以及知识传播和深入影响方面都是比较早的(当然这里是相对于中西部而言的),这就导致了当地人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方面都与西部内陆地区有所不同,至少在本文案例中权利的追求者首先获得和掌握了这些舶来的法律知识,但他们并没有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信赖法律,而不过是将其作为了自己借力夺财的工具而已。
 
  反过来说,真要是信赖法律,男方就不该用自己侵犯女方隐私的方式进行报复了。然而,拥有当下法制运行模式的知识并不代表他们就是这一法制成果最大受益者,在这个案件中他们反而成为受害者(也许还是最大受害者,这中间有点聪明反被聪明误的味道,如果拥有和掌握当下法制运行模式的知识也算是一种聪明的话)。
 
  这正是中国近代自我权利观的迷失,一路追随、模仿西方的结果,案例中的这对80后及其父母权利意识高也只是这种大量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的意识高,并且案例中权利主体所追求的权利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也并非纯正的西方社会的权利。
 
  当下国家正式法所给予这对男女的权利并不是他们所希冀的那种“权利”,就像当年秋菊所要讨的那个“说法”并不是法律所给予他/她的说法一样,这中间发生了权利错位,最终导致了权利给权利主体带来伤害的结果。当下中国人的权利观就如本文案例中所显示的这对男女的权利观所表现的那样,由于近代中国自我权利观的迷失,中国人在一次次的向西方人“学习”、“取经”的过程中将自己原有的权利观置换为西方人的权利观,将西方人的“活法”当成了自己想要的“活法”;将西方人讨的“说法”当成了自己要讨的“说法”;将西方的“立法”大规模的移植,以为只要这样就可以走向西方人的“法治”社会,但实践证明这种想法是一厢情愿的,是事与愿违的。 [xi]
 
  这就是我们中国人在近代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变迁下的权利观变化过程,虽然在形式上我们好像已经成功的完成了权利观这一置换过程,但现实中人们内心深处依然保留着传统社会的权利观,这种权利观时隐时现的表现于中国大众的实践生活当中,表现于民众的行为当中。但同时我们在形式上确实已经完成了这一置换过程,因此西方的权利观不可能不对当下我国民众权利观产生影响,它已经在慢慢地影响和塑造着中国民众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当下中国人的权利观就是在中西权利观夹缝中生成而成的,看起来似乎有点“不中不西”,但问题不在于这种权利观本身,而在于这种权利观对当下中国的实际效用。我们假定这种权利观如果能够满足当下我国民众的需要,能够很好的解决民众生活实际中的问题,民众也会对这种“不中不西”的权利观予以认同、认可并加以接受,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权利观并没有完成它应当担当的历史使命。在这种权利观的指引下民众的行为并没有给他们/她们带来利益,反而在多数情况下给他们带来了不利益。这种给民众没有带来利益反而带来不利益的权利就是当下中国人的所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权利的引导下他们/她们在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中都实践着这种权利观,即中国传统兵家“见好就收”的做事逻辑与西方立法文明的奇怪混合式的权利观。
 
  五、结语:认真对待中国人自己的权利
 
  “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一地区、一民族必有一地区、一民族之“说法”、“活法”、“立法”。如邓正来先生在一次演讲和其著作中所表达的那样:如果我们亦步亦趋的跟随西方走,即使我们跟着人家走成功了,一百年或两百年后,我们发展的结果也不过只是今天的美国,既然我们现在已经看见了自己两三百年后的结果,我们还有为其努力的劲头吗?这样就枯竭了我们中国人的想象力,我们就失去了自己的理想图景。 [xii]何况目前美国那一套我们还完全照搬不过来的。因此,中国必须有中国人自己的权利,也必须有中国人自己的生活理想图景。现在我们亟需廓清、重新理解中国人的“权利”。
 
  要廓清、重新理解中国人的权利就需真实全面的认清自己的历史、认清自己的传统 [xiii],分清哪些是传统中的优秀成果,那些是糟粕。同时也必须真实全面的认识西方,分清哪些是他们的优秀成果,哪些是他们的糟粕,并且要弄清楚那些虽好但对当下中国来说是“水中月”、“镜中花”的东西我们是拿不来的,我们只能将那些优秀并同时又合中国土壤的东西有所损益地借鉴过来。记得於兴中博士曾用“身无彩凤双飞翼,带着镣铐的舞者” [xiv]来形容当代中国学人,我想用这两句来形容整个中国人的现实生活状况也是比较妥当的。我们只有在认真审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后——并且重点应在前者,因为我们首先是一个中国人,“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才能廓清中国人自己的权利,且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那些廓清后真正属于自己的权利。正如袁瑜琤博士在一篇文章所写到那样“我们在借鉴、接受西方的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在接受全新的创造并维护一种秩序的事业,和这一事业背后的价值归依;与此借鉴对照的,是我们传统的社会秩序维护模式和秩序的价值基础。换言之,我们要借鉴运用的,绝不仅仅是条文式的制度,还要充分注意到这种制度所从生长、支持这种制度的社会观念(尤其是法律观念)、政治经济文化形态等文化因素的存在。
 
  同样,在探讨我们的传统法的时候,尤其要开阔视野,因为它从没有成为一个自足的东西,而不过是实现传统社会秩序的一个环节,一个手段;在这样的秩序中,其它的人为政治意义上的手段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xv]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将“说法”、“活法”、“立法”协调统一起来。只有这样中国人作为权利主体才不会被法律法规所宣称的“权利”一二再、再而三的“伤害”,只有这样我们所构建的法治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科学发展的社会。


【作者简介】
李大兴,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陕西凤翔人,烟台大学法学院07级法律史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史。

【注释】
[i] http://space.tv.cctv.com/article/ARTI1239324487198155案例中男女双方之所以两次对薄公堂,他们的的矛盾主要是在以下几个事件上慢慢积聚起来:第一件,女方在婚后要丈夫把工资卡拿出来由女方保管,但男方不同意,这件事(在男方看来)女方一直耿耿于怀;第二件事是2008年端午节时,男方买了东西去看望岳父母,同时他也拿出钱来希望通过媳妇之手孝敬自己的父母,但女方有点不痛快。第三件是男方在上班回家后发现女方没有收拾家务,双方一开始发生了争吵,最后男方动手打了女方,在打吵后没几天,男方发现家中新婚的家具不见了,男方遂即向女方追问这些东西的下落并向她道歉,希望她回家和好,但女方说她不知道这些东西的下落并拒绝和好,几天后男方就收到了法院寄来的离婚传票。这样就因为这些生活琐事他们第一次共同走进了法院。并在2008年10月18日,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两人离婚。第二次纠纷是因第一次而发生的,案例中的男方拿到判决书后发现自己的新婚没了,自己新婚的家具也不翼而飞,心中的苦闷不知向谁诉说,这时他想到了网络,他将他和女方之间从相识到结婚再到离婚的种种细节及真实姓名都公布了出来,帖子一经发出就得到众多网友的呼应,有网友出主意让将前妻的照片也公布出来,于是男方就将女方的姓名、照片、家庭和单位的信息发布到网上,这就导致了他们第二次对簿公堂。
[ii] 苏力先生在其《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中详细地分析了秋菊的困惑。苏力先生认为秋菊的困惑是源自本土资源与通过变法式的而获得的国家正式法之间的矛盾,而笔者在本文试图从“权利”——法学研究的这一核心概念——角度对“权利”给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带来‘伤害’这一怪异现象展开分析。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23-3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iii]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对中国传统社会是小农的自然经济进行了非常精辟的论述,参见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6-1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iv] 有关儒道互补的理论阐述参见金观涛《问题与方法集》中对中国传统社会正统思想的论述,而儒法互补的理论论说基本上是史学界(包括法律史学界)的一个通说。参见金观涛:《问题与方法集》,48-9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v] 古人以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为“五伦”。孟子认为:父子之间有骨肉之亲,君臣之间有礼义之道,夫妻之间挚爱而又内外有别,老少之间有尊卑之序,朋友之间有诚信之德,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理和行为准则。《孟子.滕文公上》:“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vi] “十义”为“父慈、子孝、兄恭、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vii] 注意,学界认为我国在传统社会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权利可言的,因而中国人也就无所谓权利观可言。因为学界普遍接受的权利概念本身就是中国在近代化、现代化过程中的舶来品。本文中所说的中国人的传统权利观更准确应当是指中国人“是非曲直”的观念,是中国普通民众对善与恶、对与错、是与非所持有的基本的看法。但是我们如果将英语世界的“权利”(Rights)一词做一语义分析的话,它(Rights)本身也含有正当的、是非曲直的涵义。因此看来无论是我国还是西方英语世界对“权利”一词在本质上认识是一致。这正是笔者在本文将传统社会中民众的是非曲直的观念也用“权利观”这一表述的缘故,因此笔者认为权利至少应该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是正当的,其次,它才给权利主体带来利益的,这里获得利益是以正当为前提的,否则它就偏离了权利的本质。
[viii] 注意,这里的等级化、专制化只是学界的一种定性而已。这一定性本身就值得商榷,我们凭什么说古人生活在专制统治之下,而我们的生活状态就比他们更好呢,假如我们当下还能和古人面对面的交流、对话、辩论的话,我想这一问题还有得以证实的机缘,但是既然这一假定已经成为不可能,谁的生活状态更为优越本身就是一个婆说婆有理的、永远也辨不清的历史话题。所以我们就不能武断的认为,古人就生活在水深火热的专制统治之下,而我们就生活于较他们优越几十倍甚至上千倍的当下。
[ix] 鲁迅,《中国地质略论》
[x] 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例如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侵权法、票据法、银行法等。原先西方社会中一些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经济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动力而不知不觉地被改造了、废除了。因此,即使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其法典内容中的很大部分是对已经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而不是或主要不是法学家或政治家的创造,作为制度的法律与作为制度的习惯差距并不大。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xi]参见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有关“说法”、 “活法”、“立法”的论述参见该书序言部分。
[xii] 该观点贯穿于邓正来先生近一两年的讲座和著作中。
[xiii] 这里的传统既包括历史典籍规章中所蕴含的有价值的部分,也包括当下社会中已经并逐步在形成的传统资源。这一观点早在十几年前,苏力先生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有相关阐述,但这并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我们的法学研究,立法等方面都还是继续着原来一贯的照搬西方的法学研究、立法的成果,并没有尊重中国人真实情感需求。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3-1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xiv] 由于当下中国学人对自己的古汉语没有用心研习,以达到非常精通的程度,同时对西方世界的主流语言英语也没有精心研究,所以於兴中博士在《法治与文明秩序》一书中用这两句话来形容当下的学人,而我认为中国民众在当下也是生活在中西权利观的夹缝世界,与於兴中博士所做的形容的状态有相似之处。参见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xv]袁瑜琤:《从《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说起——一个法史学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07(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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