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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09-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面简称《民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这是1991年实施的《民讼法》而新增添的内容,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法律规定是执行人员面临的迫切问题。 

    一、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意义 

    过去,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执行案件一般要求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这种情况虽然为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提供了一定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但是由于申请人本身条件的限制,申请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很多都不准确甚至为了满足法院的要求而胡乱填写,这给执行人员执行案件带来了许多麻烦。有的还会错失执行的好时机。而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则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实施这种措施有利于执行人员能够准确的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从而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为案件顺利执结奠定基础。 

     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范围 

     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应该是被执行人全部财产,包括以下范围:1、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5、租金、预期收益、分红、到期债务;6其他应当申报的财产;7、当前至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8、在首次申报财产后新增财产的,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补充申报。 

     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范围从执行的角度讲既有比较容易执行的、也有比较难以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确定先易后难的顺序执行被执行人。这样工作容易开展,也容易取得效果。被执行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包括自然人、法人单位,自然人、法人单位申报财产会有不同的侧重点,自然人申报的财产侧重个人的财产,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分清的应当申报,由法院审查确认。自然人申报的财产虽然是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并不能全部执行,必须留足被执行人生活所需的财产,但自然人申报财产时仍然需要申报。 

     被执行人是法人单位的其申报的财产必须是全部财产,但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远远大于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足够可供执行且比较容易执行的,笔者认为不能认定为虚假报告。 

     三.适用该条法律应注意的事项 

     该条是新《民讼法》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充分理解和应用好这一规定。 

     1.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是为了案件的顺利执结。法院对于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但是法院不能为了罚款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挑选错误。如果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容易执行且大于执行标的就不能以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有所遗漏而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 

     2.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合情合理的要求妥当处理。不能一味的依照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处罚。比如一个案件的执行标的很小,而罚款的数额是执行标的数倍,这就明显是违背了立法原意,也不能使被执行人信服。这样做的后果会使当事人上访、缠诉,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不必要麻烦,并且会给社会埋下不和谐的种子。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期限,笔者认为申报的期限既要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压力、又要保证被执行人有一定的时间进行申报。不给一定的时间或给申报财产的时间过短,造成被执行人不能及时申报财产从而认定被执行人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是不妥的。 

     4.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制度还要结合其他法律制度。《民诉法》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是否是在申报财产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应当属于申报财产的范围。但是否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则应该由法院认定。如果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遗漏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经过法院查证确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也   不应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民诉法》对执行程序进行完善的重要措施。执行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既要发挥这一制度的威力,又要防止滥用给社会和群众带来损失。吴遂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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