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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发回重审制度的不合理性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回重审是指我国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制度。但在实际审判工作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对于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并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存在着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发回重审制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两审终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所谓终审就是应该当事人所争议的问题得到法律上的彻底解决。两审终审可以保证案件的当事人较短的时间内对争议的问题得到依法判决,而发回重审制度直接否定了两审终审的基本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尽管也经过了两审,却不是终审,而是审判权的重新变更,把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重新变更为下级法院审理的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未能就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做出法律的裁决。事实上,两审终审制度本身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错误判决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发回重审的前提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这些错误正是二审法院应该通过审判予以纠正的。如果简单的发回重审,就等于没有审理,因此说,发回重审直接违反了两审终审的原则。

    二、发回重审混淆了两级法院的审判责任。法律审判是一种十分严肃的工作,是矛盾的最后解决手段,这种审判工作是其它机关所无法取代的。因此作为审判案件的主要责任法官,必须要明确每个人的审判责任。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和依据法定程序的审理都有极高的要求,违背了这些原则,即便审理的案件是正确的、合理的,也都是错误的。对已经产生错误的案件如果简单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就意味着错误没有得以纠正。要实现一审的自我纠正,却又面临着一审法院继续产生错误的危险。在实际的工作中,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主要是通知审判活动来实现的,应该是通过维持与改判对一审法院的审判成果予以确认,如果脱离了这条途径就无法决定是两审法院间的审判责任。

    三是发回重审制度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起诉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损害。现在之所以出现长期诉讼的现象,正是缘于二审法院的久拖不决,对一审的结果简单的发回重审,而没有自己来对实体进行实质的处理。它所导致的必然后果是当事人诉讼时困难重重,两审终审的原则无法实行。

    总之,发回重审制度,既不是合理的,又不是合法的。这严重的阻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降低了审判效率,混淆了法院间的审判责任,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阻碍。因此,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势在必行。李雪存 海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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