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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果与法官审判能力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引言

  去年底,肖扬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增强司法能力是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增强司法能力最重要的是增强司法审判能力。司法审判能力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但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审理各类案件能力。加强司法审判能力建设应当体现在裁判的公正与效率上,落实在法官的办案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和公正高效,另一方面应当具有强烈的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确保办案的司法效果。司法效果是检验法官审判能力的重要途径。

  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衡量审判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虽然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冲突。此时,法官必须找准结合点,即要公正高效,又要顾全大局。增强司法审判能力应当以有利于取得良好司法效果为目标。在审判实践中 ,法官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具备将审判活动置于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的能力,只有具备和发挥这种能力,审判活动才会有生命力,审判空间才会更加开阔,裁判结果才会被社会所接受。因此,本文对审判实践中影响和制约司法效果的因素及取得良好司法效果的途径和方法进行分析与探讨,谈谈自己的认识和观点。

  二、审判实践中影响和制约司法效果的因素

  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有三个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政治标准,三是社会标准。法律标准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它主要评价司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应成为评价司法效果的基础。政治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这是评价司法效果的根本。社会标准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裁判是否赞同,它是评价审判工作优劣得失的一个重要标准。

我国的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标准、政法

标准、社会标准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相对性和影响社会评价

因素的多样性,有时三者之间也有不一致。影响和制约司法效果的因素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滞后,影响司法效果。一是法律条文的法定性和社会实践丰富多样的矛盾,法律条文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状态时有发生。在办案中如果没有认真考察已经变化了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而仍然适用已滞后的法律条文来应对丰富多变的社会实践,往往导致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冲突。二是法律的统一性与社会生活多元性、多层性的矛盾。在我国法律对全国各地都同样适用(对少数民族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主体多样性,民族风俗多样性,人们思想观念、法律意识、价值导向等存在着差异。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在不同地区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三是诉讼手段的局限性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存在差距。时至今日,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也逐渐地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并用,最终完全实行依法治国尚有距离。这一个发展过程既要受到历史进程的限制,也说明了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经济关系。如果撇开党的政策,撇开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简单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经济发展中所有的问题,必须导致办案社会效果的不理想,削弱了司法审判能力。如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工作,在现阶段就应发挥行政手段主动灵活的特点,如果擅用诉讼手段,就难以收到较好效果。

  (二)法官自身素质的高低,影响司法效果。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是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着眼点的法律论证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又是一个非常周密严谨的法律思维过程。因此,办好一个案件必须具备高水平的文化素质和知识底蕴。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一是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精髓理解不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二是唯法律条文至上,没有考虑司法效果;三是唯长官意志、忽视按法律规定办案,为了局部利益和地方利益任意突破法律规定,单纯追求局部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四是裁判文书认证说理性不强,分析问题透明度不高, 容易使当事人产生误解,进而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五是没有保持中立,办案中有意无意地漏出某种倾向,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三)司法环境的好坏 ,影响司法效果。一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往往是以维护稳定为名,片面理解办案的司法效果,把局部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二是少数当事人市场风险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案件败诉或难以执行,却把这些本属于自己的责任、属于民商交易的风险归咎于法院。三是少数当事人藐视法律,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中确定的义务,甚至暴力抗法。

  (四)司法保障不到位,影响司法效果。一是法院归地方管理,由其是人、财、物由地方安排,难以避免司法地方化。二是审判工作中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因经费短缺不能到位和法官待遇未得到较好的落实。

  三、对审判实践中社会利益衡量的思考

  (一)司法效果与社会利益衡量

  司法效果是社会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评价。按法律、政治、社会的不同角度分为司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司法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备受关注的热点。严格依法裁判,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是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在法律规定得较为原则,或者根本就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本身就自相矛盾的情况下,法官如何依法进行裁判?这就需要法官进行社会利益的衡量。所谓的社会利益衡量 ,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查明案情事实以后,并不急于寻找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 ,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和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与社会的利益进行全面衡量,进而作出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受保护的判断,在实际判断的基础上,再查找法律上的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二)抓住主要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关系

  任何社会矛盾都表现为一定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各类案件的纠纷也不例外地表现为某种情况下的对立和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适用本质就是对利益的取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要贯彻法律的精神,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应当在确保整体利益发展的前提下,对个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平衡。具体地讲,就是不以地方、部门利益代替国家利益。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以眼前利益损害长远利益,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官在办案中要注重协调,坚持个体利益与促进社会整体间的平衡,以司法审判活动来弥补政策上的缺漏。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出现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以宪法精神、法学理论为依据, 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妥善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对案件进行社会利益衡量的前提下适用法律,有效地化解不和谐因素。

  (三)运用利益衡量应考虑社会对司法载判的接纳程度

  作为一种法律适用的方法,社会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就是实际判断加法律依据。也就是说,社会利益衡量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在衡量了妥当性后还必须考虑法律上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进行社会利益衡量不仅仅是在事实查明之后,法官对很多事实的认定过程本身就是通过社会利益衡量作出的判断。

  如对事实的推定和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在事实与法律的相互关系中,法官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原意才能构建适用于个案的裁判规范。但是现实生活中的那些疑难案件,都是法律规范难以涵盖事实的案件。此时,法官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为由,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拒绝作出裁判。另外,当共性的法律难以弥合其与个案之间的缝隙时,如何找到一个对个案处理而言既正当合理又符合现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裁判,以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关键就是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政治效果的统一。因此,既要强调个案依法处理,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要重视案件情况的千差万别,把握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心理情绪的不可预测性。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司法裁判的接纳程度,考虑社会普通认可的价值标准,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增强审判能力实现良好司法效果途径和方法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增强审判能力,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关键是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作为司法机关主体的法官,是司法机关的细胞,司法能力建设依靠法官审判能力的提高。只有依靠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的司法审判能力,才能在审判实践中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作为法官应当注重法学素养的提高。《论语》卷首第一句:“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可谓字字皆碑。孔子一生,勤奋学习,孜孜不倦,临终前还说:“假如我数年以学《易》!”法律更新很快,法官要做的是注重吐故纳新,要将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社会中的现象结合起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端正执法指导思想。

法官是知识型高素质人才,应当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法官的大局观念和政治观念,走出“法官只服从法律”的认识误区,通过司法审判活动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既要防止忽视党的领导,置党的中心工作于不顾而孤立办案;又要防止迁就少数党政领导的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扰,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判。法官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审判工作的关系,自觉地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之中,才能更好地增强审判能力,取得较好的司法效果。

  2、加强宗旨意识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每天面临着大量的民事纠纷,而调处各种纠纷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需要较强的社会认知力 。因此,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努力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应当正确处理好当事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明确当事人与人民群众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当事人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当事人又只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在其利益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官必须坚持依法裁判,不能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牺牲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树立公仆观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方便群众,为民排忧解难。

  3、加强作风纪律教育,提高法官思想道德水平。

审判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惩罚犯罪、解决纷争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权威性。也只有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好司法审判权力,才能保证裁判结果最大限度的符合司法效果的要求。一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防止和滥用审判权、执行权的人和事、从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方面的批评意见中查找问题,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和司法监督制约体系。二是要有障队伍尊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能力。作风不廉,必须导致司法不公。要在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上下功夫,严格执行法官回避制度。三是建立司法审判活动按照法定程序快速运转保障能力和法官职务保障制度,建立确保增强审判能力的良好运行机制。

  4、加强法官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能力。审判工作体现和落实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做好审判工作是法官的政治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强化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自觉地将党在一定时期内指导思想与审判活动结合起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改善司法环境,树立审判权威和公信力。

  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权威和公信力。在司法环境较差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保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效果;一个没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裁判,也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实现良好的司法效果,必须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树立审判权威,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1、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净化司法部环境,确保审判活动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人为的干预和影响,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2、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司法审判活动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审判权威也就是树立党和国家的权威。应当在社会上积极营造尊重法院审判活动,尊重法院裁判和主动履行裁判义务的良好氛围。

  3、落实审判独立制度。正确地处理好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的关系,在积极做好信息、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地向上级领导反映司法审判中的情况,以取得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支持。

  4、完善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再审制度,重构审判监督机制。对于当事人申请的再审,应当在时效、次数等方面进行修改。

5、增强审判公开透明度。应当把审判过程变成充分说理和法制教育的过程,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和严密的裁判逻辑基础之上,保证裁判无懈可击;使裁判理由一目了然,使当事人明明白白,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对败诉方,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教育工作,尽可能使心服口服。

  (三)完善法院体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体制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积极推进司法改革,通过改革来完善审判工作的体制,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解决审判能力建设问题的治本之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法院内部的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而且涉及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司法行政权的合理配制,以及相互之间的分工制约、协调配合问题。这是一个复杂的重大课题,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统一规划,有步骤地进行。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为社会服务的新举措

  1、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在观念上从刑罚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积极探索发动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的新形式、新方法。二是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组织各类案件公开审理、集中宣判活动,打击和震慑犯罪,教育和鼓励人民群众。三是高度重视法制宣传工作,选择一些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进行报道,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影响。2、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一是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免和缓交诉讼经费,使他们能够打得起官司。二是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三是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有理有据合法的,依法积极支持;双方都有过错的,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对依法应当败诉的,也要多方努力,积极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以利维护稳定。3、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一是针对个案产生的原因及其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向涉案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堵塞管理上存在的漏洞,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再次发生。二是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带有共性的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积极向政府、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4、认真审理新类型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当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某些纠纷没有明确应该怎样处理时,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和社会利益衡量理论,大胆探索、积极审理,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5、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文明办案。应当坚持严肃执法和文明办案的统一,惩治犯罪和促进改革的统一。如:不轻易查封、扣押企业资产、不轻易冻结企业帐号,减少对企业的影响和震动,维护企业形象和正常的经营秩序。6、积极调解纠纷。法官不仅是通过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应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措施,积极调解、疏导各类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稳定的因素。这就要求法官及时掌握当事人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工作方法和技巧,通过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化解纠纷的能力,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五、结语

  增强法官审判能力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我国是一个法治欠发达的国家,依法治的进程任重道远。因此,增强司法审判能力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取得良好司法效果为目标。本文浅析审判实践中影响和制约司法效果的因素,讨论增强审判能力实现良好司法效果的途径和方法,希望能为司法能力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并能够引起学界的关注。瞿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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