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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适用证明责任

发布日期:2009-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石某,成年,男,2008年2月26日,石某去向不明,同年2月28日早上7时左右,石某尸体在离其家不远的一座山上被发现。公安部门接案后迅速赶到了现场进行勘验,当晚石某的尸体被送往殡仪馆保存。同年6月21日,公安部门对石某进行部检,检验结论为:死者解剖时已高度腐败,口腔内有大量蝇茧,脏器已自溶,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后石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殡仪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案发生争议的原因,是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及适用上理解不同。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人们最为熟悉的一个命题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命题也被许多人当作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但实际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命题是高度抽象概括。肤浅的理解这一命题,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导致错误的裁判,有必要加以厘清。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命题中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实际上不是当事人的主张,而是其主张的的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也不是所有事实。证据规则明确规定无须证明的事实有:(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

    其次“谁主张、谁举证”要求举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并且只有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才承担证明责任。而且证明责任只是一种拟制和假定,因此不能证明并不等于该事实就是真的不存在。证明责任规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尽可能不适用证明责任,适用的前提只能是法官对所有的证据方法都已穷尽。

    最后,案件中所涉及的全部主要事实的证明责任也不可能都由某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那样会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失衡,具体分配时应考虑其公平性。公平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的难易、盖然性高低,距离证据的远近以及谁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权利的保护和实现等。

    具体到本案。石某的尸体高度腐败,口腔内有大量蝇茧,是被告未尽妥善管理义务,虽是原告的主张,但认真审视这一主张,其事实可细化为:1、石某的尸体是否高度腐败;2、石某尸体腐败是在被告保管前还是保管时发生;3、被告有没有尽妥善的保管义务。

    对待证事实一。根据证据规则,应分配给原告举证。因原告已提交公安部门鉴定结论,该证据已充分证明这一事实。

    对待证事实二。亦应分配给原告举证,但法官首先应穷尽证据方法,才适用证明责任。事实二的事实推定过程。大前提,尸体在较低温度下,一般二、三天不会腐败,蝇茧在较低温度时也不会繁殖(经验法则);小前提,石某死亡时当地气温较低;结论,石某死亡二、三天内尸体不会高度腐败,口腔内不可能有大量蝇茧。推定,石某尸体在殡仪馆保管之前未发生高度腐败,其尸体高度腐败是发生在殡仪馆保管的过程中。

    对待证事实三。也应分配给被告举证。但作为法律人,我们仍可以可如下推理。大前提,殡仪馆保管尸体是用冷藏的方法,要求为零下10至20度,零下十至20度不适宜蝇茧生长;小前提,石某口腔内有大量蝇茧;结论,殡仪馆保存石某的尸体不是将其置于要求的条件之下;推定事实,殡仪馆未尽妥善的保管义务。

    由此,本案的待证事实不存在真伪不明,无需适用证明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吴浩润 朱朝霞 洪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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