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调解实施中的问题
渑池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在民事审判中,紧密结合当地审判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委托调解机制,在调解工作中发挥了有效作用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新气象、新变化。
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是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成功的基石。县法院领导和司法局领导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对“人民调解窗口”做到了“三个保证”,即人员保证、经费保证和设施保证。现在县、各乡镇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专人专车负责,各村也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员专人负责。充实的队伍、稳固的经费保障、良好的办公设施为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人员保障。
(二)委托单位和调解方式多样化
在委托调解时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双方当事人跨乡或难度较大的,委托县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同乡跨村的,委托乡民调组织调解,同村的委托村民调组织调解。同组的由村民小组调解员调解。另外还针对案件的不同类型难易程度选择不同组织调解。
在调解方法上,要求各级民调组织达到“三不罢休”即事情查不清不罢休,就是调解时首先要查清是非,做好记录,为纠纷解决到底做好良好基础;调解方法不用完不罢休,就是在调解时要穷尽各种办法,如背对背调解,面对面调解,温情调解,亲朋好友调解等各种办法;达不到效果不罢休,调解一定要达到效果,否则绝不罢休。
(三)人民法院和民间调解组织共同协作调解案件
我们在工作中注意对委托的案件跟踪,及时和调解员联系,在调解过程中有什么法律问题及时沟通,指导协调,并不是简单的委托后就不再管。我们还及时总结对调解比较成功的案例在召开调解员例会时及时总结交流,共同学习提高,好的典型进行表彰,年底对各乡镇调解人员评比奖励。
委托调解制度有效的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的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的维护了农村的稳定,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委托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调解人员的素质较差,不能满足调解工作的需要。大量发生在基层,而绝大多数又发生在农村.然而目前我国乡以下干部的文化水平还不高,大部分地区的乡以下干部一般都是高小或初中文化水平。村和村民小组中有的调委会成员甚至没有文化。文化水平不高制约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认识,致使调解工作质量不高,出现轻法规重情感的现象。
第二、调解工作者有关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人民调解工作是具体运用法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解决群众纠纷的综合性政治思想工作,群众的法律意识、政治觉悟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因素,对于纠纷的解决都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解决纠纷必须合法,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因此,调解工作者的法律知识水平对于工作质量如何,起着关键作用。在工作实践中,由于调解工作者的相应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导致在适用法律上出现这样那样的毛病.有的偏重于习俗,有的干脆不依法办事,甚至出现了违法调解的情况,有的虽然比较好地适用了法律条款,但没有达到当事人都能够都接受的程度,不能达到委托调解的目的。
第三、县乡一级调解组织有资金人员保障,办公设施也比较齐全,而广大的农村调解员,没有资金保障,工资待遇低,而且调解水平不高,对法庭的委托调解有推搡应付、积极性不高、流于形式现象。
第四、法院在实施委托调解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主要是制度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实施细则。
1、委托调解函格式多种多样。委托函没有固定的格式,有很大的随意性。大多格式都比较简单,接受委托调解的对象大多以村民调组织为主,委托调解的目的不明确甚至缺失此内容,法官在委托调解中没有联系方式,致使委托调解无法跟踪服务,诉调环节链接缺失。
2、委托调解的时间长短不一。委托调解的时间一般从几天到几个月不等,固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时间,但时间不确定,当事人心里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法院是在逃避立案,接受委托调解的组织其调解的法律效力还有待法院确认。
3、委托调解制度适用范围小,接受委托调解的组织比较单一。基层人民法庭委托调解制度比较完善,接受委托的大多是村一级的调解组织,适用效果好;但有些业务部门开展的委托调解还不够,对县乡镇一级的调解组织委托较少。
委托调解的工作方式是对法院调解工作方式的创新,在当今我国信访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是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新潮流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举措。虽然委托调解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其前景是有目共睹的,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总之,委托调解制度还处于初期,在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师耀伟 吕海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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