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行政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原告还能否对房产证提起行政诉讼吗?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赵某诉邻居杜某,认为杜的房屋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拆除杜某的房屋。在庭审中,杜某举出被诉房屋的产权证。该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持有合法的房产证,可以证明其房屋的合法性,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赵某认为该房产证是通过熟人关系所办,且建房时没有四邻签字,办证机关也没有到现场勘验,县政府颁发该房产证行为违法,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产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诉房产证已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原告不能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应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对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错和夹杂的,不能简单依据先行后民后,先民后行的原则进行处理,要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民事判决中依据房产证书作出事实认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对于房产登记证书在没有被撤消前,其具有法律上的推定证明效力,这种证明效力高于一般证据,特别是在一方不是房产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民事审判没有权利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民事判决后,作为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针对颁发房产证书的这一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是可以的,这个诉讼和前一个民事诉讼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说有牵连的,也只是在民事判决中证明一方为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方。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依据不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认定,而是对房产证书推定效力的采纳。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刘建宇 贾瑞霞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