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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申请执行权丧失后仍可就物权起诉?

发布日期:2009-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1998年8月30日,乐平市某公司将其下属企业一厂房租赁给刘某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解除对厂房的租赁合同;2、刘某返还厂房给该公司。调解书送达生效后,刘某并未将厂房予以返还,而仍利用该厂的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期间,公司因领导更换频繁,一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届满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未予受理。日前,公司以刘某侵犯物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厂房。

[分歧]

    物权的申请执行权丧失后是否还可就物权起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要求返还厂房的诉讼请求已经原生效的调解书确定,其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导致相关权利的丧失,系对财产权利的放弃。现其因同一诉讼请求又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审”的规定,本案应不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导致相关权利的丧失。但其对厂房享有的物权并未丧失,现其以侵犯物权为由起诉并不是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公司丧失的是生效调解的申请执行权。鉴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租赁合同的解除,刘某丧失对厂房的占有和使用权,并应自觉履行返还义务。刘某拒不返还,则公司依法享有物权请求权。该请求权已被调解书所确定。调解生效后,公司在刘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丧失了申请执行权。

    2、公司仍享有物权。公司虽丧失了生效调解的申请执行权,但对厂房享有的物权并未消灭。法律规定,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⑴抛弃;⑵合同;⑶标的物灭失;⑷混同等原因。本案并未出现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公司对厂房仍享有物权。

    3、公司可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虽然公司丧失了生效调解所确定的物权申请执行权,但刘某的返还义务仍持续存在,公司仍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4、本案与前案诉讼请求不同。两案中公司都有返还物权的诉讼请求,但前案是基于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物权,本案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二者性质不同。故公司并非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洪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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