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件说说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09-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析】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六条的规定,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即: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物权请求权不能脱离物权独立存在。因此,是否认可姚某的排除妨碍请求权,首先要对姚某是否享有物权作出判断。
从双方当事人纠纷的起因来看,本案实际上是因原告姚某砌建围墙受到被告颜某阻止而引起的,双方的争议形式上是为粪缸的摆放,实质上是为了粪缸所在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确定给农民个人使用。原、被告各自拥有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案涉粪缸所在的土地属于各自宅基地范围,当事人所主张的对于所谓“老宅基地”的权利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告姚某选择物权请求权行使权利,以被告颜某侵害其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颜某排除妨碍是不能得到支持的。本案中,案涉粪缸所在土地为一块村庄空地,是由村民集体公用,还是归一方当事人单独使用,应当由土地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明确划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为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而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那么,如果原告不以排除妨碍请求权作为诉讼理由,而以相邻关系作为诉由,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从相邻关系角度来看,虽然案涉粪缸的存在确实会对居住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影响到原告一家的生活品质,但因为受人口密集居住的限制,从有利各自生产、方便各自生活的角度,相邻各方本身就应当有所克制容忍,动辄以排除妨害起诉,只图己方的方便舒适,既不符合法律处理相邻纠纷的一般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目前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现实状况。案涉粪缸存在已有多年的事实,本身即已说明原告在主观上能够容忍其长期存在。原告建起围墙已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其影响,移除该粪缸并非唯一的、必然的选择。至于被告妨碍原告施工,如果侵犯到其合法权益,原告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原告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粪缸时有不当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就使用方式加以限制。粪缸暴露于公开的场所,其存在如不符合村庄规划,原告也可以通过相关基层组织或有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排除。因此,即便原告以相邻关系作为诉讼理由要求被告移除粪缸,其依据也并不充分。
【作者简介】
张进扬,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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