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宜单独设立教唆贿赂罪
第一,从法学理论研究的层面上看,逐渐活跃的教唆罪研究,为单独设立教唆贿赂罪提供理论支持。第二,立法实践上看,我国刑法有单独设立教唆罪的情形。在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罪的情况下,在分则中将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罪名并不鲜见。刑法分则有11条对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情形,主要涉及煽动、引诱、教唆类犯罪。如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第三,从司法实践上看,教唆贿赂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单独设立教唆罪的现实需要。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导致那些明显危害社会的教唆贿赂行为逃避了法律的惩处。这些教唆贿赂行为,常常促成行贿人或受贿人犯意的形成,是促进贿赂犯罪的“催化剂”。某些情况下,教唆贿赂甚至是促成行为人犯贿赂罪的关键因素,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但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教唆行为人与被教唆者之间,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能以共同犯罪对其定罪处罚。单独设立教唆罪,惩治此类犯罪行为,已迫在眉睫。第四,有国外关于教唆贿赂犯罪的规定可资借鉴。当前世界各国的反贪污立法?比较完善地规定了教唆贿赂犯罪有印度、意大利和牙买加等国。如《意大利刑法典》在总则有关于教唆的一般规定,在分则中专门设置了教唆贿赂罪。在处罚上,按照法条援引条款确定法定自由刑,如果教唆未被接受,减三分之一后处罚,对司法活动中的教唆贿赂罪处以相当重的刑罚。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根据教唆贿赂行为的不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参照行为人行为所指向的法条,分别设立教唆受贿罪和教唆行贿罪。具体操作上,可以采用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增设法条的形式。在刑法第八章增设两条独立的新罪名,即教唆受贿罪和教唆行贿罪。
教唆受贿罪可表述为:教唆他人受贿的,根据被教唆人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如果教唆未被接受,刑罚减少三分之一。可以处以罚款。教唆司法人员受贿的,从重处罚。法条位于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后,为第三百八十九条。
教唆行贿罪可表述为:教唆他人行贿的,根据被教唆人行贿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如果教唆未被接受,刑罚减少三分之一。可以处以罚款。教唆司法人员行贿的,从重处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严夏晖)
- 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
-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
- 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 紧急避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