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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被雷电击死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09-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蔡某与同村中的雷某达成一份买卖耕牛的协议,双方约定蔡某的牛卖给雷某,作价6000元,雷某先付3000元,以后每个月付500元,半年内付清所有的购牛款,当雷某将3000元付给蔡某后,便准备把牛拉走,蔡某想了下便说,老雷,我还有一亩地没有耕完,你能不能将牛先借我用三天,雷某同意了,但是第二天晚上牛在蔡某的牛栏内被雷电击死了,雷某闻讯后找到蔡某要求退还4000元的首付,蔡某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

    【分岐】

    耕牛被雷电击死损失由谁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牛没有被雷某拉走,所以牛没有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应当由蔡某承担损失,蔡某应当退还雷某的4000元钱。

    第二种观点认为,牛已经交付,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后来蔡某实际上是借用雷某的牛,双方成立借用合同关系。所以对于因雷击造成牛的意外死亡,损失应当由雷某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中的交付其实是种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支配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在本案中蔡某的交付实际就是物权法中的拟制交付,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第二,指示交付,就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第三,占有改定,就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

    本案中蔡某的交付实际上是拟制交付中的占有改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双方买卖行为生效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雷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因此本案中耕牛因意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雷某承当,需要补充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蔡某应在其获利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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