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收筹划 > 国内税收筹划 >
纳税筹划需引入“机会成本”分析
www.110.com 2010-07-30 14:49

    一般说来,纳税筹划方案有时会特指互斥方案,所谓互斥方案,是指多个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存的方案。互斥方案的决策过程就是在每一个入选方案已具备财务可行性的前提下,比较各个方案的优劣,利用评价指标从各个备选方案中最终选出一个最优方案的过程。

    目前,纳税筹划方案的评价方法可分为“净利润法”或“净现值法”。其实“净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的,而“净现值”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确定的,两者皆可以作为评价净收益的指标使用。为方便讨论,本文专用“净利润法”。

    从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来判定,互斥方案的选择标准有时会存在一些先天缺陷,因此必须引入“机会成本”的概念,机会成本是指在投资方案的选择中,如果选择了一个投资方案,则必须放弃投资于其他途径的机会,其他投资机会可能取得的收益是实行本方案的一种代价成本。

    在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程序中,首先要将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考虑“机会成本”这一因素后得出净利润,尔后才能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否则的话,极易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下面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北极公司是四川省成都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准备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现需用自有资金投资一条生产线。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另外,北极公司的现金可投资于股票市场,税后投资收益率可达10%.

    方案一:投资德国制造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5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0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8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方案二:投资国内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6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928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方案三:投资日本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7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2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10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按现行筹划标准的顺序:方案一:税后净利为(10000―8500―500)×(1―33%)=670万元。

    方案二:税后净利为(11000―9280―600)×(1―33%)=750万元。

    方案三:税后净利为(12000―10150―700)×(1―33%)=771万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看:方案三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一最差。

    引入机会成本后的筹划方案排序:

    在方案二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二需多投入货币资金1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1000×10%=100万元。

    方案二的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750―100=650万元。

    同理,在方案三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三需多投入货币资金2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2000×10%=200万元。

    方案三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771―200=571万元。

    考虑机会成本后上述方案最佳可选的是方案一,税后净利为670万元;其次是方案二,税后净利为650万元;最后是方案三,税后净利为571万元。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完全变了。

    考虑其他因素的筹划方案排序:

    如果外购的国产生产线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情况,此时必须考虑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1)如果国产设备可以按文件规定金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且每年可以在企业的新增范围内抵扣,年可抵扣金额为(11000―9280―600)×33%×40%=148万元。(注:5年内共计抵扣金额为740万元,低于可供抵扣的最高限额2400=6000×40%万元)

    方案二考虑机会成本和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为:

    前5年中每年为750―100+148=798万元。

    后5年中每年为750―100=650万元。

    10年合计净利润折现为798×(P/A,10%,5)+650×(P/A,10%,5)×(P/F,10%,5)=798×3.79079+650×3.79079×0.62092=4555元。

    方案一税后净利折现为670×(P/A,10%,10)=670×6.14457=4117万元。

    方案二明显优于方案一。

    综上所述,专业纳税筹划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过程中,一定要考虑不同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综合考虑机会成本后的税后净利润比较才会得出符合纳税筹划规律的筹划方案。(龚厚平,李明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