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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

发布日期:2009-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中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执行主任,以下简称何):今天的论坛请来了心理学和精神医学两位教授,可以说是涉及今天主题的两位权威人士?同大家讨论一下司法精神病鉴定与犯罪心理学分析问题。请两位来谈一谈诉讼中什么情形下当事人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

  孙东东(北京大学司法精神医学主任医师、法学教授,以下简称孙):就鉴定制度而言,我国采用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和实施权“三权分立”的体制。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并非只要有人提出申请就一定要启动鉴定。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以下简称李):我在基层办过案子,在接触一个疑犯的时候我们就会产生一个基本的判断,如果把一个精神病人送上法庭那是会闹笑话的。精神病鉴定有多个标准,其中一个就是经验判断的标准。我也认为法庭应该有独立的裁量权,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很多人错误地把精神病人等同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从而导致他们干涉法庭审判,这是不对的。而法庭认为当事人完全正常的话,不做鉴定是没有什么过错的。

  何:对于法官最终的决定,我个人看法是,法官的做法是合法的,但是不太合理。当然,这里所说的“理”可能指的是我们生活中的情理,而且这个“理”到底应该怎么样来解释,我想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解读。

  ■如何界定精神病?

  何:那么精神病鉴定的分寸如何把握?如何来界定精神病?

  孙:对于精神病的定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解释。医学上对精神病的界定,指的是有心理功能障碍,严重地干扰到正常生活。法律上则叫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李玫瑾教授所称的“变态人格”,也被列入精神病学研究的范畴当中,但是变态人格往往并不影响其负法律责任。“人格”是指人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总体心理取向。人格问题属于精神病学研究范畴,但不能把人格问题都纳入精神病的范畴。

  李:我想从心理学角度来谈一下这个问题。精神病学的精神,实际上就是人的心理。人的心理构成包括认识、情感、意识及人格。人格,指一个人心理意识的整体风格。人格的区分体现在需要、观念、信仰、智力、后天环境影响、性格以及气质等的不同。这些不同组合到一个人身上,就会形成一个人特殊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就表现出一定的人格缺陷;还有人的表现是偏执、极度敏感,比如总觉得自己怀才不遇,或者为一点小事纠缠不清。人格障碍的特点就在于在人际交往中其行事风格让人感觉很异类。这类人犯罪多半为情绪性犯罪。比如杀死同窗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属于受他人攻击后的一种被动反应型犯罪,其杀人行为表现出强烈的情绪性,但并不影响其应负法律责任。

  ■精神病鉴定有哪些模式和标准?

  何:精神病鉴定其实还涉及到思维模式问题,那在鉴定中我们有哪些模式可供选择呢?我们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标准?现在又有多少种鉴定方法?

  孙:在我国精神病学界存在着两种精神病鉴定模式,一种叫“有病推定”,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推定为有病,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个人没病,精神病医生往往采取这种推定方式。“有病推定”带来的问题是精神病诊断扩大化,把各种人格缺陷都纳入精神病范畴。同时,“有病推定”也容易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另外一种模式是“无病推定”,它的含义是指精神病专家在做鉴定之前先推定被鉴定人无精神病,然后需要专家通过被鉴定人的各种症状来认定他究竟有无精神病。

  李:在我们分析犯罪人心理时,对犯罪人行为的研究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正常情况下犯罪人如何进入犯罪现场、如何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习惯、作案规律等细节进行心理画像,然后再与嫌疑人进行对照。比如犯罪人杀人后在墙上写字,精神病学家说,“杀了人了还在墙上写字,这不正常”,其实很多犯罪人都有这个习惯,这种习惯代表了一种性格,像这种人都是属于张扬、自负型的。因此在心理分析学家看来,这非常正常,这恰恰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某种特点。

  孙:中华医学会有一个精神病学分类诊断标准,叫“CCDM-3”,国际上有一个标准叫“ICD-10”。精神病鉴定依据的是行为的主观方面,它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现实动机,即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时他一切都正常。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目的是要满足一种正常的社会心理需要或者物质需要,这样的人要负刑事责任;第二种叫做病理动机,指的是一种幻觉支配下的病理性精神症状;第三种叫做“不明动机”,就是没有原因的动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主观上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的能力。比如“癫痫性狂暴”,俗称“羊角风”;第四种动机叫做“混合动机”,指的是病理动机和现实动机混合在一起。

  何:司法鉴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应该有一个基本上统一的大家都认可的标准。实践中有这样一个统一的标准吗?

  孙:中华医学会有一个标准,叫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手册”。待诊断定下来之后,再确定病对行为的影响。

  李:对这个标准,孙教授是从精神病学的角度讲的,我还有一个观点:我认为一个好的精神病专家至少也应该懂得一些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的知识。精神病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源于遗传,还有可能是早年的某种经历引发了精神病,还有一种是纯心理刺激引发的精神病。这后一种精神病完全是可以治愈的,而前两种是不能治愈的。

  孙:根据刑法第十八条,一个人是否负刑事责任,首先要判断这个人是不是患有精神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情况令人费解,比如因为亚文化因素引起的迷信,这样的人本身就不是精神病,不属于精神病的范畴。还有就是醉酒导致行为失常而杀人,应负法律责任。

  ■精神病鉴定有客观的标准吗?何为缺席鉴定?

  何:我觉得很多精神病判断标准似乎都带有一种主观性,有没有一种比较客观的标准?另外,在做精神病鉴定的时候,现在有一种说法叫做缺席鉴定,这是不是意味着一个人不在人世了还可以对他做鉴定?

  孙:第一,您所说的客观标准是存在的,但这种症状必须是特征型症状。我们做鉴定的时候关注的是人的行为,要看他的精神状态是否真正能影响他的行为。比如精神病人生气砸东西与正常人的表现是不一样的。精神病人砸东西是不分好坏的,多贵的都砸,而正常人发火砸东西时往往对贵重物品会手下留情。

  第二,缺席鉴定也是存在的。这种鉴定有很多原因,一是被鉴定人死亡后法律需要确定某种情形的存在需要对其进行鉴定,比如民事案件中的遗嘱能力鉴定;二是因为发生刑事错案,被鉴定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了。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缺席鉴定的难度肯定要高于直接鉴定,我们得根据有关的书信、日记、邻居的旁证、亲属的介绍等方方面面来进行综合分析。

  李:从心理学上讲,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需要通过其活动特点来实现,第一是一个人对外界的一种反应和互动,包括感知、记忆、想象等几个基本的内容;第二是情绪;第三是意识和意志活动;第四是人格。一般来讲,一个人的情绪、意识和人格异常都没有关系,只有当他在一些基本的认识上出了问题,才说明他在精神上出现了异常。(常秀丽 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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