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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过失共同犯罪存在积极意义

发布日期:2009-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绝非只是某种巧合,各行为人共同违背注意义务,主观上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作用于共同的行为之上导致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的共同性是不可分割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工作的危险性、专门性越来越大,对工作人员的协作性要求越来越强,出现共同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 生的可能性也逐渐加大,肯定过失共同犯罪对于提醒工作人员加大注意,预防过失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过失共同犯罪也是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是指过失的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过失的同时或先后犯罪,属于单独犯罪的形态。因此,对两者的处罚原则也应泾渭分明:对过失共同犯罪适用共同处罚的原则,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分别处罚的原则。

  对于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理论上多持否定意见,认为“共同犯罪只有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笔者认为,仅将共同犯罪局限于故意共同犯罪,实际上缩小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而在实际中,过失共同犯罪是存在的,并对此探讨如下:

  ■过失共同犯罪存在与否的争议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进而从立法上否定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

  纵观世界各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某项犯罪,排除了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如《俄罗斯刑法典》规定,共同犯罪只能是参加实施犯罪人的故意活动。我国也采取此种模式。(二)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了犯罪为共同犯罪,但对其主观为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过失未明确规定。《德国刑法典》采此模式,在刑法典中规定:如果是多人共同地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每一个人都作为行为人处罚(共同行为人)。(三)明确规定数人协力为过失犯罪,也成立共同犯罪。《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

  以上各国的立法模式为过失共同犯罪的肯定说和否定说均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对过失共同犯罪的研究不应囿于立法模式,而应对其进行客观的论证。 否定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根据主要是: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意思联络,不存在实际的分工、协作关系,只是由于某种巧合造成了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根据共同犯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共同过失犯不能、也无必要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笔者认为,过失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虽没有共同故意犯罪那样明显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绝非只是某种巧合。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注意的义务上存在违背,主观上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作用于共同的行为之上必然导致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的共同性是不可分割的。从以下案例中可见一斑:

  在楼房顶上,数名施工作业人员并排而立抱着一块大圆木,楼房离地面大约有15米,楼房下面是一块工地,工地面积不大,旁边是一条小马路,马路边有时有行人穿行,因此施工时要小心些。但今天这几个人估计到行人可能不会经过,便喊着号子将圆木一起扔下去,不料一名行人正巧骑车而过,圆木正好砸在他头上,将其砸死。

  在这一案例中,几名工人违反了注意楼房下面是否有人,从而避免砸死砸伤行人的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共同实施了扔圆木的行为,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应负有共同的责任。虽然数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但其对过失心理的放任是共同的,相互间又存在互相提醒的义务,应对注意义务的违背而造成危害结果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它符合主客观一致的标准。同时,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因此,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其各行为人的行为便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是不可分的,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为,对过失共同犯罪的认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与单独过失犯罪相比,过失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结果要更大。这是因为:(1)在某些情况下,单独过失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共同过失则会使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避免;(2)共同过失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比单独过失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更为严重;(3)过失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可能研究对策,互相包庇,甚至消灭罪迹、毁灭罪证,以便逃避责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工作的危险性、专门性越来越大,对工作人员的协作性要求越来越强,出现共同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也逐渐加大,肯定过失共同犯罪对于提醒工作人员加大注意,预防过失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理论上应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并在立法中加以体现。

  ■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过失共同犯罪是二名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实施了共同的实行行为,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其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为复数,即等于或多于两个。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最基本的条件,不需赘述。

  2.数个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的注意义务。共同的注意义务是指各行为人不仅个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且在自己注意的同时还有义务促使和提醒其他行为人注意。

  注意义务的共同性主要体现在其平等性,各行为人所负之义务处于同一位阶之上。例如与同一病人的治疗有关的两个医生和三个护士,两个医生之间存在共同的注意义务?三个护士之间存在共同的注意义务,而医生与护士之间就不存在共同的注意义务,因为他们的义务是有差异的,不是位于同一位阶之上的平等的注意义务。

  共同的注意义务除平等性之外,还表现出关联性,即义务不是单一的,不仅要顾自还要顾他,不仅自己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且还要促使他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关联性体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应有之意。

  注意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上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先前行为引发的义务;(4)常识和习惯上所要求的义务。

  3.数个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该是各个行为人的行为的合力,而不能将每一个人的行为独立来认识其危害性。危害结果的发生与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有关,但不能具体地划分比例各归责于行为人。例如甲、乙共同谋划要教训一下丙,在对丙进行殴打的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其死亡,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甲还是乙给了丙致命的一击。甲和乙对丙死亡的结果都要承担责任,但不能将责任独立划分成部分分别归属于甲或乙。因此,甲、乙的行为应以过失共同犯罪来惩罚。

  同时,从数行为人的共同注意义务出发,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条件,应该认定行为人的共同行为应被限定为共同的实行行为,只有在直接参与实施造成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人之间才能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过失的教唆行为或过失的帮助行为不应成为过失共同犯罪的共犯,即过失共同犯罪中只有共同正犯而无共犯。因为过失的帮助者和过失的教唆者与过失的实行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注意义务,也不存在共同的过失心理,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这一有机整体的本质特征,所以不属于过失共同犯罪。相比较于故意共同犯罪而言,其范围更窄,限制更严。

  4.数个行为人在共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共同过失。在过失共同犯罪中,虽然在主观上各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那样明确的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犯罪目的,但是,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共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共同的懈怠,这种懈怠不仅使行为人个人违反了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同时也助长了他人的不注意。即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麻痹了自己的思想;同时,因为各个行为人的义务具有关联性,其个人的不注意又直接导致和助长了他人的不注意的心理,违背了所负有的提示和警告的义务。各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又组合成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总体的过失心理,这是过失共同犯罪的主观基础。在前例的扔圆木事件中,各个行为人本身都存在过失心理,都应该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砸死砸伤人的危害结果,但却都没有预见,并且没有提醒其他行为人加以注意,构成了一个总体的过失心理,在这一共同过失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导致了砸死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对过失共同犯罪的认定,必须完全符合以上四个要件。可以说,相对于故意共同犯罪而言,过失共同犯罪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其外延要小得多。

  ■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的比较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规定针对的是共同过失犯罪,而不是过失共同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以此为法律依据,但对于过失共同犯罪而言,只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立法上加以否定,而不能由第二款引申出对过失共同犯罪的排除。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两者是有区别的,不仅仅是词序排列位置的变化,两者的内容和外延都是不同的。

  首先,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是,在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懈怠。从以下案例中可以直观地体会到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司机甲开车不慎把一个行人撞倒在地,司机乙开车时精神也不集中,没有发现前方有人被撞,待发现时已刹车不及,车从那个人身上轧过,把人轧死了。在这一案例中司机甲和司机乙属于共同过失犯罪而不属于过失共同犯罪。因为首先甲和乙不存在共同的注意义务,其各自的注意义务是独立的,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注意的单独的义务,相互之间不存在相互促使对方加以注意的义务,即注意义务不具有共同性。

  其次,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的区别还体现在过失行为人的范围的确定性。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基于其注意义务的共同性中的平等性和关联性,负有注意义务的义务人范围应是确定的。如扔圆木案例中负责搬运的人组成一个团体,各行为人知道该团体中的组成人员是谁,这是履行互相促使对方加以注意的义务的前提。而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没有这种互相促使和提醒的义务,义务人的范围带有随机性和巧合性,汽车案例中可能后一个过失行为人不是乙,而是丙或者丁,只要违反注意义务开车从该行人身上轧过造成该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都可以成为过失行为人。

  基于以上的分析,过失共同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是应该分而认之而不应混为一谈。过失共同犯罪是过失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共同过失犯罪是过失的同时或先后犯罪,属于单独犯罪的形态。因此,对两者的处罚原则也泾渭分明:对过失共同犯罪适用共同处罚的原则,各行为人都要对全部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分别处罚的原则,即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文雯 喻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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