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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武装冲突法事件述评》的几点商榷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序言
 
    武装冲突与战争,是人类社会期望铲除却又从未根除的一种现象。战争自古有之,特别是20世纪前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其战况之惨烈,毁坏之巨大都创造了人类文明之最。进入21世纪,世界依旧不得安宁,世贸大厦的倾倒促发了“反恐战争”的全面升级,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得不高度关注的问题。且不论持续多年的中东僵局,仅是最近一个月发生的菲律宾官员、记者遭绑架事件、俄罗斯列车爆炸案、伊拉克连环爆炸案,无一例外的彰显出对于“反恐”人类社会还需要作出更大努力。显而易见,国家公法领域的武装冲突法所包含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此文(《2008年武装冲突法事件述评》),从不同视角全方位的剖析了过去的一年(2008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但具体到论文内容,笔者认为作者观点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故仅凭浅薄的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理论表达个人见解。
 
    1 原文重点回顾
 
    通览全文,作者将2008年武装冲突法领域内的突出问题分为8个方面进行阐述,即难以化解的武装冲突、国际“反恐”形势不容乐观、越境打击式“自卫”受到质疑、打击索马里海盗形成共识、被弱化的核不扩散机制、尚未走完的奥斯陆之路、国际司法机构遭遇尴尬、空战和导弹规则的起草继续进行,等等。简而言之,作者从非传统安全领域和传统安全领域为诸读者全面直观的展示了2008年国际局势总体平稳的大环境下暗流潮涌的不安定因素增多的状况。对于国际局势特别是武装冲突法领域内存在的种种问题,身为军官的作者充满了忧虑之情,然军人天生为战争而存在,对作者全文的整体观点抑或论调,笔者持赞成态度,只是仅有个别细枝末节问题盼与作者商榷。在下一部分,余将进一步进行展开阐述。
 
    2 几点商榷或者质疑
 
    第一,在“难以化解的武装冲突”一节中,作者提出的论据是俄罗斯和格鲁吉亚两国在南奥塞梯地区的冲突。针对冲突双方在该地区的所作所为,作者从国际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对交战过程中违背战争法则—区分原则进行责难。人道主义危机确实是事实存在的,这无可厚非。然而,作者在分析俄罗斯和格鲁吉亚两国武装冲突的原因时,似乎陷入了西方式分析方法,将此冲突的根源落脚于“是俄罗斯对北约东扩的反应”,面对北约咄咄逼人的态势,俄罗斯的周边活动空间确实逐渐消失,但针对北约的威胁而不惜一战未免太小看俄罗斯国家领导人的战略和政治意图。南高加索地区长期掺杂了太多民族、历史矛盾,南奥塞梯地区的冲突只是矛盾爆发的导火索,而此战俄罗斯的真正意图依笔者之见,是以“既打又拉”的手段,强化俄罗斯在独联体的绝对领导地位。
 
    第二,在“国际反恐形势不容乐观”一节中,对于“每一次恐怖袭击后,除对比差异外,人们还乐于猜测是谁所为,而查明恐怖活动的原因并进行事先预防更为重要”。此点似有言而未尽之嫌,如何具体做到、做好对恐怖袭击的事先预防,作者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合理建议,这是论文有待完善的一点。依笔者感官,缺乏合理有效的情报互换机制极大地制约了“反恐”的高效运作,但这就涉及各个国家所谓的军事安全甚至主权独立的地位,还是需要各方依凭国际法准则建立互信合作机制而力求改变当前各自为战的局面。
 
    第三,如何正确理解越境式“自卫”打击?作者首先为我们下了如下定义:是指由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在未经后者同意的情况下而采取针对涉嫌犯罪的个人或者群体实施的强制法律行为,甚至是以消除其所认为的“恐怖活动”为目的,决定在他国领土上使用本国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文章通过对美国、以色列、土耳其的军事行动进行抨击,以其论证上述行动涉及的两个问题,一是实施军事行动是否有国际法或国内法依据,二是行为是否构成侵略。毋庸置疑,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中根结所在,我们提及以色列往往认为该国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则,为了自身利益不惜牺牲他国利益理应遭受国际责难。但追根溯源,是民族和宗教矛盾导致了今日之果,假设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和平共处或者以色列建国之初没有阿拉伯国家的武装入侵,相信武装冲突发生的机率将会降至最低。在此,笔者有一点大胆的假想,对以色列采取军事行动的质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1979年的中越自卫反击战,因为当时的中国军队推进到距离河内不足20公里的地区,肯定是跨境打击,而且当时除了柬埔寨以外东南亚各国均表态对中国的举动不予支持,越南政府更是在联合国大会上对我国政府进行抨击。由此,我们定性以色列的行动可以视作为过分的“报复行动”,但无法上升到“侵略”的高度。
 
    具体到美国问题,有论者提出了美国出兵伊拉克是合乎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的观点,其主要依据是: 第一,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都有发动战争的特权;第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使用战争特权已经成为历史惯例。对此,我不予赞同,美国的行为完全是脱离本国安全保障范围之外的“单边行动”,其完全绕开了《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框架,将其行为定性为纯粹按照本国价值判断的“侵略行为”并不为过。
 
    第四,法理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真实距离是否真的遥远?在全文的第五至第八节中,作者通过对核扩散、裁减军备、国际法院的权力虚无和空战和导弹战规则的起草进行论述,揭示出现在国际传统安全领域遭遇的种种困境,即作者所说的“法理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尴尬处境”。在这一部分,作者对国际法基本准则、习惯和国际条约未得到有效遵守深表忧虑。但事实并非如此,防止核扩散机制、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无限制外流机制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都处于正轨运行状态。比如,国际原子能理事会开始以更加强硬的态度要求伊朗和朝鲜在核能利用方面接受必要监督,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限制朝鲜和伊朗武器进出口的动议,国际刑事法院也在着手准备对苏丹总统的审问。另外,国际合作和区域性大国的综合作用极大促进了传统安全领域内的紧密联系,例如中国坚决主张朝鲜半岛“无核化”并积极促成新一轮的“六方会谈”,任何负责任的区域性大国甚至美国这般的“全球霸主”都不希望爆发核战争,都不愿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被恐怖分子或者所谓的“无赖国家”掌握。所以,在现实中,传统安全领域的危机并非作者假想的那么悲观,国际法则对绝对国家主权将会予以规制,区域性或者全球性大国也会负起应有的责任,尽管该责任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和区域性“超级地位”。
 
    3 两点补充意见
 
    通过仔细研读这篇文章,笔者以为应当增加以下两个论点:
 
    3.1 外层空间军事活动的界定和法律规制
 
    正如前文所言,作者的视野定位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和传统安全领域,但对外层空间的军事活动的国际法性质并未加以界定和规制。目前,主要的太空国际条约多是涉及外层空间探测和太空垃圾等和平利用方面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外层空间武器或者冲突的相关条约。在2008年12月,俄罗斯和中国政府建议制定新的国际条约,禁止使用太空武器。俄罗斯外交部长拉夫罗夫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裁军会议上发表讲话说,如果不防止太空军备竞赛,就无法保证国际安全。因此,外层空间军事活动应当属于武装冲突法领域的研究范畴,也有必要制定相关国际法则加以界定和规制。
 
    3.2 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纠纷与冲突
 
    2008年中国的周边肯定是不平静的。中印边界谈判陷入僵局,双方各自集结军事力量互相施压;中日军舰和军用飞机在东海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南海岛礁被占,中国强化海空军实力和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宣示主权”更是吸引美、日甚至印度干预,等等。可能因为作者所在单位是军事院校西安政治学院,不适宜如同国际问题专家般探讨此事,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作者完全可以依据国际边界条约规范、国际军事法学等方面予以深入钻研,从而使文章主旨能切合中国实际,进而构建出在武装冲突法领域的中国对策。
 
    结语
 
    近几年中国整体实力快速增强,新的“中国威胁论”甚嚣尘上,而为了回应这一论调,我国军方也有放弃韬光养晦策略的趋势,逐渐增加在国家周边的军事存在,更有“鹰派”将领主张“为了南海可以不惜一战”,这些都是值得欣喜的变化。中国也面临着“三股势力”的渗透和国际地缘政治压力,我们向往和平,但从不惧怕战争,为了我国的国家主权和根本利益,以及为了促进国际合作与信任,中国必须依据国际法准则和习惯,承担起区域性大国的责任。


【作者简介】
司佳辉,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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