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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庭还原真相——北大医院事件述评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沸沸扬扬的北大医院医学生“非法行医”事件中,由于医患双方说法针锋相对,从而使得真相扑朔迷离。因此,通过法院厘清基本事实显得尤其重要。毕竟,作为一个法治社会,一个事件经过严格设计的诉讼程序检验,应应会使得真相更加清晰。所幸的是,熊卓为死亡案已经进入诉诸法院。虽然本案二审判决尚未出台,但是,作为一起发生在三年多前的医疗纠纷,并先后经过司法鉴定和一审判决,在基本事实方面应不存在太多争议。我们先看一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和判决。

  这份于今年7月份出笼的判决书在法院“审理查明”一节中写道:2006年1月23日,熊卓为因“腰腿痛10天,加重8天”入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入院诊断为:腰眼峡部裂伴I度滑脱。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认定。因为医患双方的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熊卓为是否具有手术指征。如果熊卓为是一个不具有手术指征的病人,而医院通过误导对其实施手术,那属于严重过错,甚至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因为如此,医患双方在庭审中就熊卓为的入院诊断产生激烈辩论。

  业内人士知道,作为一起医疗纠纷,病历是还原真相的主要依据,法院审理和鉴定机构鉴定,均将病历作为重要证据。因此,病历的真伪也显得至关重要。

  在熊卓为的手术记录单上,“手术前诊断”一栏写得是:L4双侧峡裂II滑脱。但是,患方指出,该诊断的II度有明显由I度改写。能予以佐证的是,熊卓为的X光报告单上,写明为滑脱(I度)。对此,被告代理人在在质证意见中承认改过,但强调并不是医院后改的,而是“书写当时加重描了一下。”

  法院最终认定,熊卓为I度滑脱,这意味着否定辩方意见,进而说明手术记录单中的II确属由I改写而成。据悉,庭审过程中, 院方开始一度否认改写病历,患方遂提出做笔迹鉴定,院方方才承认。

  在原告看来,院方改写病历的原因,目的是强调熊卓为病情较重,具有足够的手术指征。除了将将手术记录单“术前诊断”改I度改为II之外,患方还认为病历中所记载的病人所谓“门诊轮椅入院”纯属编造,当时有多人看到熊卓为系步行入院。或许这一点被法院认为并不重要,所以审理中并未涉及。

  在法院审理中,为查明真相,曾将该案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法医鉴定。在此之前,院方曾提出作医疗事故鉴定,这也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的常惯。由于患方提出,本案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不属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法院最终争得双方同意,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中,对于熊卓云是否具有手术适应征作了如此描述:“手术适应症缺乏有力支持,手术治疗的选择表现为仓促和过度积极”。这实际委婉认定,熊卓云不具有手术适应症。也就是说,她原本就不该做这个手术。

  经法院审理查明,熊卓云死于手术之后的并发症——急性脉栓塞。院方后来就此发表申明中称,肺栓塞是“骨科术后卧床可能发生的致死性的并发症之一,而手术本身的成功不能否认。”

  然而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应该能够预见血栓形成的发生,并应及时采取鉴别诊断和相应的预防措施。但“未见对深静脉血栓形成进行客观检查”:“未及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综合预防或治疗措施”:“失去了干预机会,导致病情最终加重”。对于抢救治疗,鉴定意见书中这样提到:医院虽然采取了一些抢救措施,但由于抢救过程中出现肝脏、尤其是心脏破裂,对于其(熊卓云)死亡结果无疑起到了促进作用。

  最终,鉴定意见书认定:北大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鉴定意见,院方不予认可。法院则据此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判被告北大医院赔偿75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在法院将此案提交鉴定之前,因原告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疑义,法院曾罕见地将病历交给另一家鉴定机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病历真假及是否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由后者提交的鉴定书中,确认了手术记录中的II系由I涂描而成。此外,该鉴定意见还认为院方提交的熊卓为的“手术前讨论记录”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和规定,医师不得隐藏、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如违反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亦作出类似规定。不过,院方涂改病历和提交“不符合法律要求”病历的行为,事后并未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追究,仅在诉讼中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对于病历中大量“非执业医师人员签名”——也就是后来引起极大争议的实习医生非法行医问题上,鉴定意见虽然认定不符合医疗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又称“在证据性上,大部分病历材料仍然可以作为鉴定材料使用。”正因为有了如此认定,熊卓为的病历方才得以作第二次鉴定。否则,按医疗纠纷“倒举证”原则,院方将可能直接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从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不难看出,北大医院显然要对熊卓为的死亡负有责任。不过,对于后来成为争议焦点的实习医生“非法行医”定性问题,无论是鉴定机构还是法院本身,都对此予以回避,而“非法行医”一词在判决书也未提及。至于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我在下一篇中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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