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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联名抗议政府采购新规为哪般?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美国、加拿大、欧洲、日本等西方国家在华商业团体,就我国着手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表示不满,认为该目录带有歧视性,会限制外商向中国政府机关销售高科技设备,并违背了中国有关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的多项承诺。

  事实果真如此吗?

  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从国内法,还是从国际法来看,中国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未违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更未违反中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一、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由于一国政府首先应为本国国民之政府,因为其运转资金,包括采购资金的核心来源为对本国国民征收的税收。其取之于民,自应用之于民。

  因此,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其政府采购法都有着自身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以联名抗议外商所属国之一的美国为例,其政府采购法就明确规定,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应促进环保、节能减排、再生技术使用,购买美国国货,扶持中小企业等,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后,更是将以前美国国货价格照顾比例从12%以上大幅提到25%以上。

  同样,我国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将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恰是以上目标的集中体现之一,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不违背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政府采购协定》(GPA)只有WTO成员才能加入。GPA本身为WTO成员就开放各自政府采购市场,而另行谈判所签署的多边协定,并只对WTO GPA成员具有约束力。目前,GPA的成员大多数为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或地区。

  尽管中国积极遵循当初加入WTO协定的承诺,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了加入WTOGPA的申请书并提交了出价清单。

  但由于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为代表的大多数GPA成员,无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享有相应待遇的事实,对我国的出价清单妄加不满,提出诸多与我国不相称的要求,致使我国迟迟未能加入WTOGPA.

  至此,非常清楚,我国并非GPA成员,所以我国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无法享有GPA下的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待遇。而根据GPA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同样,GPA成员国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也不应享有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待遇。

  三、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是我国政府采购正常发展需要

  事实上,这些年来,国外的产品与服务基本上在中国畅通无阻,尤其在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上,享受的更是超国民待遇,其缘由不言而喻。

  国际金融危机下,全球市场出现萎缩,供应商生存压力加大,中国也深受其害,但我国仍派出大量采购团分赴各国,竭力为世界经济复苏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即使如此,反观某些发达国家,却是大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沿袭对华出口高科技限制,对我国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实施特保条款,置自身国际经济义务于不顾,其中不乏联名抗议外商所属国。

  现如今,扩大内需为我国大政方针之一,据此依照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基本原则,制定我国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应是还我国政府采购正常发展本来面目。从长远来看,一个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无疑将更有助于外商的公平进入,而这也一直是联名抗议外商所属国所推崇的。

  有鉴以上,那些在华享受多年超国民待遇的外商,在中国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上,不仅不提供力所能及的专业支持,却多有非难,甚至选择性失明,着实让人难以理解。(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陈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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