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招租成功但未签合同启用,租金该如何起算?
王某租赁某房管所店面,月租7千元,租赁期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5月,政府决定自2006年起凡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房产均委托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向社会公开租赁,王某租赁的店面也在其中。同年10月3日,王某在招标投标中心组织的公开招租会上以月租9千元竞得三年租赁权,并于当日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约定应在随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但王某却以价格过高为由不与房管所签订租赁合同,且在租赁期满后,仍占据该门市经营,也未交纳租金。房管所多次催收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店面并按月租9千元赔偿租金损失。
【分歧】
参加招租成功但未签合同启用,租金该如何起算?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未与某房管所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因此王某只需按照原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对于租金损失,房管所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管所发出了要约,王某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即构成承诺,二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而签订租赁合同只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种书面形式,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占用店面期间的租金应以竞价月租9千元计算。理由是:
第一、王某获知公开招租规则内容的情况后,在公开招租会上以月租9千元的价格竞得三年租赁权,并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其与招标投标中心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招租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均应遵守。
第二、王某违反规则内容和约定,不与房管所签订合同,且在书面催促的情况下,仍拒绝签约,其行为已明确表示放弃该三年的租赁权,但是却继续侵占该门市经营,是明显的恶意占有行为。
第三、王某租赁期满后仍恶意占有店面给房管所造成的损失已不再是月租7千元,因为如果店面租赁给他人,房管所的收益则可多收2千元。
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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