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2009-12-21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