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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

发布日期:2010-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词]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进行了介绍,并对某些合法条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对不法侵害的范围提出了浅见,揭示了学习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的重要性。

  每个公民都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这是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公民本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一种积极手段——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这是指正当防卫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是,实质上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而且其结果一般都对社会有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一项社会义务。这就要求每一个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挺身而出,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切实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不应该采取事不关己、明哲保身的逃避态度,否则,除了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之外,甚至会受到党纪或者政纪的处罚。特别是那些负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使命的人,如果在应当实行正当防卫的时候不进行正当防卫,没有履行其被赋予的法律义务,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正当防卫是直接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反击,并采取的是以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式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合法的权益,所以如果实行不当,就会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从而危害社会,因此,为了保证正当防卫的正确实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这是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具体包括:
  (一)有不法侵害行为
  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这是指,不法侵害必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假想防卫人在把“无”当成“有”的情况下进行防卫的,根本不具备实行正当防卫的条件,故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来解决: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应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时间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尚未危及合法利益时,没有必要实施正当防卫;当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时,正当防卫毫无意义,所以要对正当防卫的时间做出一定的限制。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
  对于如何认定不法侵害的开始,我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可能简单地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时候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在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法侵害的轻重缓急和对合法权益的威胁程度,灵活掌握。在通常情况下,不法侵害的开始就是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对某些危险性较大的犯罪行为来说,虽然还未曾着手,而依照当时的全部情况,现实的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已迫在眉睫,也应当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的结束与以下几种情形:
  1.不法侵害已经被防卫人所制止;
  2.不法侵害人由于自身的原因而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3.不法侵害人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
  4.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即使挽回损失。
  具体分析起来,除了上述介绍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之外,在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时候,防卫人仍可以用防卫手段制止或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或由其导致的危险状态。不法侵害的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这就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了。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因为,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这就决定了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只有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正当防卫,迫使其停止不法侵害行为或者剥夺其继续实行不法侵害的能力,才能真正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实行了防卫反击,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做处理。
  
  四、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可以称为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并且防卫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具体包括:其一,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其二,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其四,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此外,还应大体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正确认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区分正当防卫与某些形似正当防卫而实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如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还击行为,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依法认定其行为性质,以免出现错误。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这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我国刑法对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并未规定具体的标准,此问题尚待解决。
  此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正当防卫”,学者们有的称其为“无限制防卫”,有的称其为“无过当防卫”,或者“特殊防卫”。这是由《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总结出来的特殊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做作出的,起着提醒司法实践部门注意的作用,是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充。但是,这种防卫权的行驶,实际上仍然是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以上就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时应当遵守的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依法实行正当防卫,有利于及时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本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国家、社会以及公民的利益,有效地遏止犯罪欲念,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邸 爽 马方圆 王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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