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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结婚8年后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0-01-23    作者:陈剑峰律师
一方婚前房产结婚8年后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北京市婚姻继承法律研究方向著名律师陈剑峰  联系电话:13910909615
 
关于这个问题,不仅是我在北京市丰台区彩虹城小区接待居民咨询时曾经多次被问到过的问题,而且在其他社区如时村社区、右安门玉林东里二社区接待居民咨询时也多次被问到过,看来这是广大居民普遍最关心的一个问题。现在,许多居民问我:一方婚前的房产,男女双方在结婚5年或者结婚8年以后,甚至10年或者结婚更长的时间,婚前房产是不是就变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今天,作为这几个小区居委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于有这样疑问的居民,我可以在这里给大家吃个定心丸。那就是,对于婚前的房子、房产,无论结婚多少年,也就是说无论是结婚5年、8年还是结婚10年以上,一方婚前的房子、房产永远还是属于一方所有,并不能自动地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也就无权进行分割。但是,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对于一方婚前的房子、房产,夫妻之间如果在结婚以后另外达成了书面的协议,协议中规定了一方婚前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那么这套婚前的房子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要进行分割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于财产所有权进行书面约定。只要这种书面约定不违法就是有效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话说回来,大家之所以会提出结婚多年以后婚前房产是否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问题,甚至有的人至今的确还认为结婚满8年、婚前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有这样错误的认为并非空穴来风,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以前的司法解释中确实有过这样的规定,规定了婚前的房产这一重要财产在夫妻结婚8年后就看成是夫妻共同财产。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下面,我们看看新的现行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当然这些法律规定较为书面化,不够通俗易懂。在这里,我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话来说明一下,对于一方婚前的房子、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约定的,那么这套房子就永远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好了,对于刚才这个问题大家基本上搞清楚了。那么,有人会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一方婚前的房产永远属于一方所有,进一步认为一方婚前房产永远和另一方没有关系。如果有人会这样认为,那就错了,大错特错。这里,其实还有个继承权的问题。拥有婚前房产的一方在结婚后突然去世,那么,这套房产就将和另一方发生关系。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另一方、双方所生子女和死者的父母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这套房产。所以,我要特别说明这一点。
 
    备注: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婚姻继承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四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本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4、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我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全国公开发表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
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
6、跟美籍华人在香港登记怎样离婚?
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8、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11、公房能立遗嘱吗?
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
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17、什么是诉讼离婚?
18、什么是探望权?
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21、什么是法定婚龄?
22、什么是无效婚姻?
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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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32、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33、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4、浅析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35、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36、浅析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37、浅析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注:上述个人著作在百度和谷歌都能搜索到。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600-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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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1001室(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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