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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可为

发布日期:2010-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在于理念创新,并在实践中把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最根本的价值追求贯彻到底。

  笔者认为,要搞好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创新,首先要有明确而正确的指导思想。当然,这样的指导思想现已完全具备。简言之,就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相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如果说“科学发展观”主要解决的是“发展”问题上的科学指导思想,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则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新的重要的补充、完善和发展,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实践及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创新提供了最新的指导思想。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虽然在价值理念创新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不同的认识,但只要在家都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指导,就一定能够逐步取得共识,即大家都将自觉地把“社会和正义”奉为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如果经济法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都将“社会公平和正义”奉为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追求,那就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观在整个经济法治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为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大有可为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经济法治建设应按照“社会公平和正义”价值观的要求进行制度创新。

  为使经济法治建设实践真正始终沿着“社会公平和正义”价值观所指引的方向前进、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必须坚决而彻底地摒弃和摆脱在各种光怪陆离的旗帜或口号掩饰下的地方主义、部门主义及其它形形色色的小团体主义的权力观、发展观、效率观、分配观和利益观对经济法治建设的干扰、扭曲和破坏,使经济法治建设真正能够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其国际化、全球化趋向的内在要求,进行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笔者认为,目前最为紧要的改革和创新主要是:

  (一)加强经济立法的集中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切实提高经济立法的质量,使各种新定经济立法都能很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成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有效法治保障。1.这里的“集中化”是指经济立法权要进一步“集中”。其主要含义有三:(1)经济立法权要进一步向中央“集中”。对地方经济立法权要大加限制,必要时对一般性的地方经济立法权也可以依法予以取消,以从根本上杜绝经济立法中的地方主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2)经济立法权要进一步向国务院“集中”。对部门或行业经济立法权要大加限制,必要时对部门或行业一般性的经济立法权也可以依法予以取消,以从根本上杜绝经济立法中的部门或行业主义,彻底清除部门或行业垄断,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还要创新经济法案的起草制度:今后经济法案的起草工作不能再由其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进一步杜绝经济立法中的部门或行业主义,从立法制度上保证经济法权利义务配置的“公平和正义”。(3)经济立法权要进一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中”。现在已经具备了减少国务院授权立法的条件。在经济法案的起草和提交工作中,全国人大及其法定机构也理应承担更大责任。2.这里的“民主化”是指经济立法的过程和程序要进一步民主化、公开化、制度化。越是关系重大的经济立法,越要有更多、更全面的关系人及其代表的有效参与,越要倾听各方的利益表达及其交流和沟通,使经济立法在兼顾、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中真正做到“公平和正义”。现已实行的公布立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和开展立法听证等有效做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化、常态化。同时还应不断探索新的立法民主制度。3.这里的“科学化”是指经济立法,在本质上要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在程序上则要遵循立法规律的要求,广泛听取并尊重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多方面深入的科学论证,充分汲取人类社会已有的经验教训,使经济立法的正面效应得以充分发挥,其负面效应得以充分克服避免。这方面的有效做法也应制度化、程序化、常态化。

  (二)经济法的实施体制也要进行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和制度创新。1.切实加强经济立法中的责任立法和程序立法,为提高经济法实施效益创造更好的制度基础。2.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应责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尽快恢复经济审判庭,重建并加强经济司法,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3.改革经济行政执法体制、提高经济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加强对经济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现行经济行政执法体制不少存在两大弊端:一是职能混淆、身兼数职,既当主管又当裁判,致使经济行政执法的公平性不足、公信力较低;二是执法权分散、随意性强,侵犯经营权的现象屡有发生,败坏经济行政执法的声誉。因此,必须按照“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对现行经济行政执法体制进行重大的改革和创新。4.加强经济仲裁工作,提高经济仲裁的质量及其自主履行率。这些问题一旦解决,经济法的实施效应就将大大改善和提高,经济法治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必将大大增强和提高。(黄欣 黄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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